企业开具收据,什么情况下可以税前抵扣?
提问:
现我公司有以下两笔业务:
(1)我公司向某商业银行贷款,对方需要收取一定金额的筹资顾问费,但不愿意开具发票,以收据代替,并盖有相关银行合法合理印章。
(2)我公司为办理该贷款向某合法金融担保机构缴纳担保基金,签订相关协议,该金融担保机构也不愿意开具发票,而是开具收据加盖其单位合法的发票专用章。
请问以上两笔业务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1、商业银行收取的筹资顾问费,属于银行的其他业务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并应当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担保基金如果属于抵押性质的款项,可以不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但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有你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时,上述担保基金由担保公司代偿贷款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凭担保公司开具的发票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担保公司按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担保手续费,需要开具发票,你公司凭担保公司开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家分析:
银行在贷款业务完成较好的情况下,会把超过指标的利息收入 通过收取融资理财费、财务顾问费等形式收取,如果银行坚持以这种形式收取,那么服务业发票银行是一定能开具的,工行等四大银行都是开具的。严格来说,银行收取这样的费用,企业应该和银行签订补充协议,更加稳妥。并且可以和银行讲,税务机关要求必须取得发票,如果税务机关发现银行没有按规定开具发票,会对银行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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