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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费绕个圈子就能抵扣?

今天,元素想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

首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我们能不能创造条件让餐饮费绕开这个规定呢?

答案是,可以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餐饮服务”的描述是“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的规定一致。

这个规定对于“餐饮业”的界定提到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注意,“同时”。

也就是说,如果只提供饮食,不提供场所,那就不属于提供“餐饮服务”了。反之,亦然。

举个例子,我们去A酒店包了个场地,然后让B酒店把菜送过来。那么,A酒店没有提供餐饮服务,只是提供了场地的租赁;而B酒店也没有提供餐饮服务,那他算什么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由于62号公告是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的规定,因此,这里的缴纳增值税,实际指的是“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如此一来,一项餐饮服务被我们拆分成了一项场地租赁行为和一项货物销售行为。就绕开了“餐饮服务”不能抵扣的规定。

然而,这样的“筹划”有效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依旧不能解决费用用途的规定,吃饭嘛,无非是自己人和客人,自己人多半难逃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的框框,客人又落入交际应酬的彀中。照样不得抵扣。

这是个简单的案例,但又像极了现在很多人宣传的所谓营改增后的“业务再造”。

元素在此说明几个问题:

1、满足某一特定条件下的形式的筹划不难,但既要兼顾又要可行的太少太少;

2、真正成功的筹划是不可能公开拿出来说的,因为那里面往往夹杂着设计者太多的小心思和冒险的勇气;

3、不要寄希望于免费的咨询和筹划,有时候,免费往往是最昂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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