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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屋加名离婚时撤销赠与,法律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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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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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师萌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李先生使用借款及个人财产,一次性付款购买了北京市某区××路8号5号楼1906号房产,并在同年取得了所有权证书。

李先生、刘女士结婚后,因刘女士怀疑李先生出轨,致双方多次吵闹。2018年10月12日,刘女士得知李先生要在晚上去火车站接前女友,在家中大吵大闹,辱骂厮打李先生,摔打物品,持刀威胁要找对方毁容、杀人,打开落地窗要跳楼自杀,时间持续长达4-5小时。在李先生安抚过程中,刘女士向李先生提出要求,要求李先生将其婚前购买的1906号房屋加上刘女士的名字,并一再承诺:“只要房产证上加了刘女士的名字,她就不管、不问、不查、不谈、不闹,不将相关事项告诉任何人,不找对方的麻烦,不离婚,并保持家庭生活平静如常。如果刘女士做不到承诺,刘女士承诺将撤销其在房产证上添加的她的名字。”出于息事宁人、家庭和睦的目的,考虑到各方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在刘女士三番五次的威逼下,李先生答应了在房产证上添加刘女士名字的要求,双方签署了有条件的房产加名协议承诺。

2018年10月14日,双方办理了加名登记。2021年6月30日,李先生得知刘女士已于2021年4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后,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行为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通过承诺书的内容可以看出,李先生、刘女士的承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一般家庭伦理道德。

其次,李先生主张刘女士胁迫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李先生、刘女士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先生明知或应知房产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李先生、刘女士至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该机关工作人员均为无利害关系人,足以证明李先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其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018年10月14日已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李先生应在一年内享有撤销权,2021年6月李先生才提起诉讼,已超过申请撤销的除斥期间。李先生认为刘女士欺诈的问题。依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刘女士起诉离婚是行使其合法权利,财产不是制约个体维系婚姻的砝码。

李先生认为刘女士以同意李先生与前女友交往和承诺书中的不吵不闹、不将此事告知他人、不找前女友的麻烦、不离婚并保持家庭生活稳定等约定行为,作为其同意房产加名的条件和前提。但本案承诺书中并未体现李先生同意变更房产加名的原因和条件,李先生亦未提供其他充实的证据证明房产加名与刘女士的相关承诺有直接关联,且李先生、刘女士签订的承诺书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一般家庭伦理道德。即使双方曾存在李先生主张的相关约定,但以财产性契约约束身份关系,此种约定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及公序良俗,亦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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