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8岁孩子到楼顶玩耍,当他捡起一个黑色塑料袋时,突然发生爆炸,孩子最终致残。而住在该楼的6名住户均否认放置该塑料袋。那么
背景新闻
  2008年9月2日晚上,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东村132号楼发生了一宗爆炸案,受害人小磊是一个8岁男孩。小磊家租住在面前坡东村132号楼附近,其父母主要靠自己蒸制馒头包子在街边售卖维持生计。事发当天,小磊跑到132号楼去玩,他在楼顶发现了一个黑色塑料袋,顺手捡起来。不成想,该黑色塑料袋子内放置有不明爆炸物。一声震耳的爆炸声响起,小磊随即发出凄厉的哭叫,他的右手掌及眼睛被炸伤了。小磊的母亲孙女士在家里听到了爆炸及哭叫声,立即出门查看,发现自己的儿子小磊出了事。事发后,小磊的右手掌因伤势严重,被从右手腕处截肢。小磊的父母报案后,警方对其中一个房主进行了治安处罚,但放置爆炸物的人却一直没有找到。
  小磊的父母以“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面前坡东村132号楼的6名房主告上法庭,索赔27万余元。
  2009年7月31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但未当庭作出判决。
  小磊的母亲孙女士说:“孩子现在残疾了,需要有人负责,我们将6名房主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6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称,6被告是房屋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6被告居然在出租房楼顶存放爆炸物,并且上楼顶的门也没有锁,6被告应该想到他人(包括小孩)可能在屋顶玩耍或做其他的事情,而6被告对此安全隐患放任不管。即使是他人放置的爆炸物,6被告也有责任及时发现和清理,因此6被告应当为自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身遭受损害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7万余元。
  对此,被告代理人辩称,6被告的楼顶从未放置不明爆炸物,因此原告的手及眼睛被炸伤是小孩自己拿来玩的玩具所导致,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另外,被告的楼顶不是娱乐场所,原告擅自爬上四层楼楼顶玩耍是不对的,对其造成的伤害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陈启辉杨学飞整理
  说法一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有特殊性
  成小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我国对高度危险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归责原则,或者说是严格责任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第40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第42条规定:“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假如本案中的6户居民中有人在楼顶放置了爆炸物品,且不说其行为是否获得了有关部门的许可,其存放地点首先就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而且既无人看管,也没有设置任何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性标志,反而将该爆炸物品随便置于人们易于接触的楼顶,用黑色塑料袋包裹起来,让人更加难以辨认,并且通向楼顶的通道畅通无阻,这对任何一个到楼顶的人来说,都构成严重的威胁。至于楼顶是不是“娱乐场所”则对此并无影响。爆炸物品致害属于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失归责原则。因此,虽然小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小磊存在着监管不周的过错,但其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小磊当然也不是故意要炸伤自己,故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民事责任应当完全由致害人承担。
  说法二父母对未成年人有监护责任
  王季(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监护人,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民法通则》第18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一种法定职责,不得放弃。父母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磊只有8岁,在法律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就要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小磊在事故中受伤,导致右手被截肢,这其中当然存在着父母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小磊父母有一定的过错。发生这种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作为小磊的监护人,其父母是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说法三实际侵害人不能确定,民事责任如何分配?
  陈启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发生了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侵害,但又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况,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高楼抛掷物件致人损害。针对高楼抛掷物件致人损害这一特殊的侵权情形,由于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有所不同。现代侵权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从强调制裁过错行为转向以强化保护受害人为中心。因此,现在法学界普遍认为,在不能确定抛掷人的情况下,完全由受害人承担损失的做法是不妥的,而应当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客观上,这固然会使一些无辜业主为他人的行为付出一定代价,但保护了更多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小区的安全,反过来也能促使业主平时更加注意自身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本案和高楼抛掷物件致人损害具有一定相似性,因而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法理也应是一样的。首先,受害人是无辜的,若得不到补偿,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如果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无动于衷或听之任之,对受害人不能提供任何救济,就体现不出法律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其次,相对于受害人个人来说,应当承担责任的业主是一个集体,其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故使其承担责任更为公平。再次,从预防事故发生的角度来讲,法律也理应对最有能力避免损害的人科以责任。最后,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来说,也应当由业主承担责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致人损害的不是一般的抛掷物,而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爆炸物品,对于爆炸物品致人损害法律明确规定采用无过失归责原则,因此在这里,一般高楼抛掷物件致人损害的公平原则是不适用的。如果6户居民不能举出真正的致害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在楼顶放置不明爆炸物,又不能证明受害人是故意的话,将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说法四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防范责任
  杨学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
  像本案,如果是在有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情况下,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爆炸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发现有人在楼顶放置爆炸物,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如果事后发现,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封闭通向楼顶的通道,阻止人们接近,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采取这些措施,最终导致爆炸发生,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就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民事侵权形态,而我国原有关于民事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粗陋,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制定一部完备的《侵权行为法》的工作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这也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道路上需要最后迈出的重要一步,相关专家和立法工作者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相信随着民法领域这一重要法律的出台,民事侵权方面的诸多难题都会迎刃而解。



来源:大河网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下的具体法律规定
被同学打伤获赔后又起诉学校索赔
民法典百问百答 侵权责任编
法律知识讲座
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家庭成员责任保险、监护人责任险、个人责任险怎样理赔?在哪里有卖?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