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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彩票中10万大奖 验票时被人抢走 抢走彩票该当何罪?
□记者端子
  背景新闻
  7月11日晚上,在深圳的一家彩票站门口,清洁工林建娣从地上捡起一张体彩即开型彩票——“顶呱刮”时,惊喜地发现是十万元的大奖。在验奖过程中,一名专业捡票人竟连抢带骗夺走了这张大奖彩票。
  地上捡彩票竟中十万大奖
  今年42岁的林建娣告诉记者,7月11日晚上11点,她在深圳宝安黄田路49号02200彩票站点门前,看到工作人员在举行“顶呱刮”(钓大鱼)即开型彩票的活动,“有很多人买,地上也有很多被人丢弃的彩票,平时一些人捡彩票也能中个几十元上百元的,我就去试试”。
  林建娣说,她在桌子下面随意捡了一张“顶呱刮”,在第三组号码中,显示是“48、46”,后面的兑奖区域完好,按照该彩票规则,这已是一张中奖的彩票。“我刮开兑奖区,有一个1,后面有5个0,这是一张中了10万元的彩票。”
  彩票站老板刘先生和多位彩民表示他们亲眼看见此事,证实林建娣的说法属实。
  奖票瞬间被男子夺走
  随后发生的事让人啼笑皆非。林建娣告诉记者:“当我把彩票拿给工作人员鉴定时,桌子旁边站了另一个男子,他强行抢我的彩票,说拿去看看,我不肯,抢夺中,彩票被一撕两半;这时,大家都不知道这张彩票还能不能兑奖了,那名男子就骗我说,去旁边的一家超市问问。我们到了那里,那名男子就给我和另一个小孩各自买了一杯一元钱的奶茶,然后什么没说,拿着彩票走了。”
  记者在彩票站门口看见,彩票站老板刘先生用红纸黑字写了一张“可惜”告示,写的是:“自‘顶呱刮’(钓大鱼)亮相深圳以来,本站中了全市首个10万元大奖,可惜的是,不知哪位宝贝彩民看不清楚,把中奖彩票丢在地上,让别人捡了,白丢了10万元。”
  老板告诉记者,抢走林建娣中奖彩票的是一个35岁左右的男子,此人长期在他的彩票站捡弃票,“这人没有工作,天天捡票,已成了专业捡票人,和他一起捡票的还有一个男子和6个小孩”。他说,之所以专业捡票人会有市场,是因一些彩民刚玩彩票,粗心大意,不认真兑奖,即开型彩票数字多,看得人容易眼花,专业捡票人就从中钻空子,经常会捡到中几十元几百元的彩票,一个月下来,收入很可观。事发后,林建娣报了警。
  抢票男子称拿走的是假票
  在记者采访过后4小时,抢票男子回到了彩票站点,手里拿着一张被撕成两半的彩票,解释说这张彩票就是从林建娣手里抢过来的,但是是假的。刘老板看到,彩票上的数字和林建娣被抢那张彩票上的数字一样。
  随后,刘老板拿着兑奖扫描仪扫描,发现这张彩票确实不能兑奖。细心的刘老板发现,彩票上的数字“48”有明显的改动痕迹。“本来是‘43’,被人用黑笔改成了‘48’。”等刘老板回过神来,再想找抢票男子,发现该男子早已不见了踪影。“我们彩票站点是绝不可能卖假票的。”刘老板强调。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 抢了中奖的彩票该如何处罚?
  记者:抢票人抢走的是一张彩票,如果是中了大奖的彩票,其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
  刘珂(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
  如果抢夺人抢走的是中了大奖的彩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且数额特别巨大,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加重犯。
  乔金茹(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判断抢夺彩票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夺罪,应当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辩证地理解。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本案关键有两点:一是彩票属不属于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二是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即被抢彩票的价值。
  首先,彩票是一种无记名的有价凭证,其所承载的是彩票购买者或持有者的“中奖权利”。依据财政部2002年《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彩票是国家为支持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之规定,彩票属于无记名的有价证券,有纸型的彩票既表示一定的权利,也具有“物”的属性,也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凭证。彩票所表示的权利,在开奖之前,属于债权的期待权;开奖后中奖的彩票,其债权期待权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债权。本案“顶呱刮”即开型彩票是无记名、不挂失彩票,一般认定谁持有彩票谁就享有财产权益。清洁工林建娣捡到被人丢弃的彩票,此时她对这张彩票享有所有权,抢夺人抢走彩票的行为,侵犯了林建娣对该彩票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因此,该案行为人抢夺彩票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客体特征。
  其次,在对被抢彩票进行价值认定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第267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关于抢夺罪的规定中,涉及数额的有三种情形,即“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和“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说法二 抢了无奖的彩票该如何处罚?
  记者:如果这张彩票没有中奖,还能定抢夺罪吗?
  刘珂:如果这只是一张无奖彩票,行为人误以为它是一张中大奖彩票而实施抢夺,应按对象不能犯处理,我国《刑法》一般以犯罪未遂论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在具体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既遂的情况。我国法学界通说重视主观恶性,重视人身危险性,认为不能犯也有犯罪的意思,所以主张不能犯也应当按未遂犯处罪,具有应受惩罚性。但因为不能犯实际没有既遂的可能,危险性要小得多,从客观上讲,不能犯罪行较轻。但也有学者认为不能犯不能按照未遂犯处罚。
  乔金茹:对于《刑法》中抢夺罪的数额规定的理解,应当明确一个问题:犯罪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抢夺罪的数额规定应包括这两方面的含义,不能理解为仅指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
  据此,抢夺案件的定性大致可分为几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主观认为不管抢多少都可以,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的,应按其实际非法取得的财物数额定性。未抢得财物或抢得财物数额较小的,不应认为是犯罪,而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抢得财物数额较大的,按数额较大的抢夺罪处理;抢得财物数额巨大的,按数额巨大的抢夺罪处理;抢得数额特别巨大的,按数额特别巨大的抢夺罪处理。这样定性不是客观归罪,而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概括故意,无论得财产多少都包括在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中。
  第二,行为人企图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财物的行为,若已得到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为抢夺罪既遂;若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分文未得和得财物数额较小),综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认定为抢夺罪未遂。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企图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财物的行为,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分文未得或得财数额较小,应认定为抢夺罪未遂;若得财数额较大,应认定为抢夺罪既遂;得财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数额加重犯,分别按《刑法》第267条第一款的第二种情形、第三种情形处理。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只具有抢夺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如果得财数额巨大的自应构成抢夺罪;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夺得巨额财物(包括分文未得、得财较小、得财较大),应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抢夺罪未遂。
  第五,行为人主观上只具有抢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种抢夺行为,如果得财数额特别巨大的自应构成抢夺罪;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夺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包括分文未得、得财较小、得财较大、数额巨大),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抢夺罪未遂。
  结合本案,抢票人是一个长期在彩票点捡票的专业捡票人,他对即开型彩票规则非常熟悉。当清洁工林建娣捡到别人扔掉的彩票,发现中10万元大奖并准备鉴定兑奖时,按照常理,一定会惊动在场的人包括抢票人。抢票人在知道林建娣手里的彩票是或可能是中了10万元大奖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强行抢走。那么,不论这张彩票最终是否中大奖,都不影响抢夺罪的成立。
  如果这张彩票中了10万元大奖,对抢夺人抢夺行为应按《刑法》第267条第一款第三种情况的抢夺罪既遂来处理,即“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这张彩票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是一张未中奖彩票,对抢票人的抢夺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未遂,量刑时应比照“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说法三 抢了“假彩票”该如何处罚?
  记者:后来抢票的男子拿着彩票回到彩票站,说那张彩票是假的,被涂改过。他如果抢了张“假彩票”是否构成犯罪?
  刘珂:如果彩票在该男子抢夺前就已经被涂改过,他无法兑奖,仍属于对象不能犯,应按抢夺罪未遂处理。如果是抢票人自己找了张近似的废票进行涂改,就应按抢夺罪既遂论处。
  另外,该案中还有可能涉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乔金茹:对于后来出现的这张“假彩票”,应根据不同情况来认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这张彩票确实是他从林建娣手上抢来的,而被抢彩票可能在此前就被涂改过,抢票人抢来的是一张根本没有任何价值的假彩票,我认为,应定为抢夺罪未遂。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具体而言,对象不能犯的成立除要求行为对象本身的属性不能使犯罪达到既遂外,还要求行为人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是出于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第二种情况,如果抢票男子找了一张与被抢彩票数字很相近的废弃彩票进行涂改,然后拿到彩票站,证明之前自己抢到的是张假彩票,我认为,对于该男子之前的抢夺彩票行为应定为抢夺罪,对于其后涂改彩票的行为不应定罪。因为,之后涂改彩票的行为是为了掩护之前非法占有10万元大奖的行为,是为了不被追究,与之前抢夺彩票的行为属同一目的。
  林建娣向记者讲述捡彩票的情况 资料图片
  “顶呱刮”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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