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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高新技术和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用


问: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中产生了一些差旅费、会议费支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文件规定,这些支出应作为其他费用按照不超过研发总费用的20%归集,而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文件规定,这些支出应作为其他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归集。请问我公司在计算这部分差旅费、会议费支出可加计扣除金额时,应按照哪个口径?

答:《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认定条件第(六)项第2目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第(8)点规定,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是在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适用的计算口径;财税[2015]119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是在计算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时适用的口径。你公司在计算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支出可加计扣除金额时,应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的口径,即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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