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买房登记在女儿名下,不料后者竟在家庭矛盾爆发后,一纸诉状以房产系其所有为由要求父母腾房。日前,南陵县人民法院从保护善良风俗,弘扬传统美德的出发点考虑,依法驳回了这个“女儿”的诉请。
2012年,艾国与老伴用毕生积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两人考虑他们只有一个女儿,要是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等日后两人不在了,房子也是留给女儿的,可届时房产变更过户还要花一笔费用,老夫妻就将该房产直接登记在其女儿艾红名下。
后来,艾红结婚生子,女婿也没有房子,就跟艾国夫妇同住在这套房子里。日常过日子免不了有摩擦,再加上两代人有代沟,老夫妇想吃清淡一点的,小两口要吃辛辣的,老夫妇要整点吃饭,小两口要玩手机……长此以往,矛盾日益加深。
2015年12月,小两口跟老夫妇大吵一顿后,双方矛盾激化,艾红起诉到法院,以该房产系其所有为由要求其父母腾让房屋,并自愿每月补偿老夫妇在外租房的房租费用。
庭审中,艾国和老伴非常气愤,坚决不同意到外租房生活,他们接受不了自己花钱买的房,到最后自己却被撵出去了。经法官劝说,艾红小夫妻也不同意到外租房居住,致调解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该案双方诉争的房产虽然登记在艾红名下,但艾国夫妇与艾红系父母与子女关系,该房屋系老夫妻出资购买,艾红的该房屋取得系艾国夫妇出于对其女儿的疼爱而赠予,现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艾红要求艾国夫妇腾让房屋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不符,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驳回了艾红的诉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