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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填写一定要注意这些东西!否则要吃大亏.....

如今一些个体商户与老主顾之间往往“凭交情”交易,既不签订正规合同,送货上门后也不重视送货单的填写。


 

2月中旬,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个体户老杜因忽视合同,送货单填写不规范而吃了大亏,辛苦送货2年多,价值4万元的货物却“打了水漂”。



老杜是一名经营水产、家禽的个体工商户,阿兰公司(化名)是一家从事餐饮、住宿的酒店。老杜与阿兰公司合作多年,出于对生意伙伴的信任,一直未与对方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


 


在过去的2年时间里,老杜陆续向阿兰公司送水产、禽类货物近4万元,可阿兰公司一直未与老杜正常结算货款。老杜多次催要,货款一直未付清。一怒之下,老杜将阿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


镜湖区法院审理过程中,老杜为了证明自己已向阿兰公司履行了供货的义务,提供了经不同人签收的送货单近200张,阿兰公司质证时却对送货单不予承认,认为该公司从未收到送货单上载明的货物,送货单上的十几位签收人与阿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阿兰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人在送货单上签字。

老杜无法证明送货单上的签收人是阿兰公司的员工或是经阿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签收。法院向老杜阐明他提交的送货单与被告无关联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等规定,当庭判决驳回老杜对阿兰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老杜拿着厚厚一叠送货单,感叹这场官司给自己上了深刻的一课,忽视签订合同,随意填写送货单让他吃了大亏,他表示以后要吸取教训,做生意时会增强法律意识,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承办法官表示,现实中,遇到和老杜类似麻烦的人很多,而本案中老杜之所以会败诉,是因为送货单的填写不规范影响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法官建议交易双方不要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而忽略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重要性,送货单的填写更加不能随意,应如实、全面地填写,收货人是交易对方的,应加盖印章或者由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人员签字签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老杜“货送出去了,钱却要不回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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