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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的财政资金应及时纳税申报

未使用的财政资金应及时纳税申报

王琰 朱恭平 

  来源:中国税网《税务规划》第19期

  A储备粮油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承担国家粮油收储任务,每年从财政部门取得粮油轮换、仓储费补贴。2014年7月,某市国税局评估人员从征管信息系统中调阅A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发现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项目余额1200万元。该项目余额反映的经济内容是什么?为何不确认收益?评估小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对该企业纳税评估。

  据A公司介绍,除从财政部门取得仓储补贴款外,还有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扩建粮油仓储设施。对当年取得的财政资金,于次年3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按不征税收入申报备案。在审核了该公司提供的2008年~2013年各年备案表,以及粮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后,审计人员认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A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是恰当的。

  审计人员查阅“递延收益”账户明细记录后发现,2008年初余额为0元,本年度贷方累计发生额4800万元,反映收到财政部门粮油仓储补贴3600万元、基础设施扩建专项资金1200万元。当年度收到的财政资金与申请备案不征税收入项目和金额一致。借方累计发生金额3600万元。2008年财政部门与A公司仓储补贴结算办法是,每季度初拨付本季度的补贴款900万元,财务部门按月确认补贴收入300万元。年末基础设施扩建专项资金余额1200万元,至2013年末未使用。2008年发生与粮油储备相关费用3600万元。

  会计处理

  收到仓储费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9000000

   贷:递延收益900000.

  按月确认补贴收入:

  借:递延收益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000

  收到基础设施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12000000

   贷:递延收益12000000。

  A公司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不征税收入”项目填列调减数3600万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项目填列调增数3600万元,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外时扣除。

  A公司财务经理解释了收到财政资金1200万元不确认收入原因。这部分资金与建造资产相关,且有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原定于2009年初对基础设施扩建,因种种原因在2014年7月投入资金建设。审计人员指出,财税〔2011〕70号文件明确,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A公司2008年收到的财政资金1200万元,至2013年12月末,既未用于粮油储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也未上缴财政部门,应在2013(第六年)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但企业未纳税申报。本次纳税评估A公司应补交企业所得税额=1200×25%=300(万元),并加收税款滞纳金。审计人员提出了该项财政资金补交税后税务处理意见:在以后年度用该项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纳税调增;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金额纳税调减。经沟通,A公司接受审计人员意见,并办理补交税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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