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下列税种:
1、免征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免征;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
4、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
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要政策规定]
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财税[2008]1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财税字[1999]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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