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再次明确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发票信息源头管理,从根本上保证发票本身及内容的真实性,实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时,纳税人购买设备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但小规模纳税人有其特殊性。”该负责人解释,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暂免缴纳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暂时不能抵减,只有企业壮大后缴纳增值税时才能抵减。为避免推行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新系统。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将加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国税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服务单位发生搭售设备和软件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税总函〔201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为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二、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服务单位发生搭售设备和软件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
三、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14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为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前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二)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服务单位发生搭售设备和软件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
(三)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要认真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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