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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动态】新型墙体材料和风力发电享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

【总局动态】新型墙体材料和风力发电享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

2015-06-29 中国税务报


  中国税网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决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和列入通知所附目录中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7月1日起执行。

  

  其中,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通知指出,下列三种情形不享受该政策:

  

  1、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通知原文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务局: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现就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六、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编辑制作:中国税务报社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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