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该案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噬人鲨的牙齿6389颗及部分颌骨,经鉴定物种及价值,上述噬人鲨牙齿及颌骨价值合计3279500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厦门市审理的涉案价值最大的危害濒危野生水生动物案。
2014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未经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非法向孟加拉国及国内的吴某某低价收购包含大白鲨、柠檬鲨、鲭鲨、虎鲨在内的各类鲨鱼牙齿,并租赁一工作室,加工鲨鱼牙齿及其制品,再使用手机、电脑通过淘宝、微信、Ebay、Amazon对外销售各类鲨鱼牙齿及其制品从中牟利。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为进一步确定所购买的大白鲨牙齿的物种属性以及保护级别,自行委托某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对其所销售大白鲨牙齿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板鳃亚纲鼠鲨目鼠鲨科噬人鲨属噬人鲨。被告人孙某某在确定自己所收购和销售的牙齿中包含大白鲨后,仍继续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向国内外不特定买家销售包含大白鲨牙齿在内的各类鲨鱼牙齿及其相关制品。经查,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大白鲨牙齿,非法所得合计2004美元。
案发后,经鉴定,该案共计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噬人鲨牙齿6389颗,价值为3194500元,另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噬人鲨颌骨价值为85000元,以上价值合计为3279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制品,价值达32795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被告人孙某某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合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该案宣判后孙某某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在二审阶段撤回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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