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社会普遍认识住房公积金可以不缴纳,法律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本文及以后的文章将带您认识真实的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从这两个条款中“应当”用词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缴纳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律师意见:大家之前都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社会保险当中的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是必须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缴存可以不缴存,这种观点认识是错误的,原因在于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小没有从严征缴而已。从目前国家将社会保险征收纳入国税征管范围来看,笔者预计地方政府下一步将会加大住房公积金征缴力度,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从严征收征缴了。
附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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