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条 每星期一上午九点开周会,每月底开月会。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条 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三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一个月至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可视其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四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行政部门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一)试用期为七日,未满七日不予以发放工资。
第五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行政部门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报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六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行政部门办妥下列手续:(工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一) 填写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 最近1寸免冠照片2张。
第三章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
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一)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对各部门工作流程要熟悉。
(二)配合总经理完成日常工作,拟定好基本制度,监督各部门工作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提出;没有问题更待进步。
(三)年中,年终作出下一季度的工作方向、营销方案,吸纳员工意见,综合拟定文件,呈报总经理审核。
第四章 假 期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其间工作应按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三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十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不发薪水,特殊情况视情况而定。
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八条 值班管理制度
(一)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
(二)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办公室办公,不得随意外出。
(三)值班员工如遇紧急情况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 ,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条 考 核
(一)平时考核
1.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二)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三)年终考核
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第二条 迟到、早退
(一)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二)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依下列规定处分: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迟到1分钟扣1元,迟到30分钟扣30元。
2、工作时间终了前20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早退1分钟扣1元,累计20分钟扣20元。
3、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早退20分钟以上为旷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4、有正常上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两人以上证明。
5、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径予解雇。
第三条 奖 惩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细心维护本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一季度或一年评定一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惩罚:
1.公司员工因个人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视情节而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1.设计师因个人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情节严重的应全额赔偿损失。
第六章 离 职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三) 毁坏本公司名誉,盗窃公司文件和物品,偷取他人财物者。
(四) 在公司打架斗殴,赌博,漫骂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员工辞职,应于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
第五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离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程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行政经理呈请总经理核准修订之。
(最终解释权为总经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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