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卫健委发布新冠属于“乙类甲管”
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防控措施,隔离期间需要支付正常劳动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被隔离人员由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三、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于2023年1月8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四、此次调整对企业劳动用工有何影响?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如果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被隔离期间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但是如果乙类传染病取消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那么显然隔离治疗期间支付正常工作报酬的规定显然也就失去了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同样失去了法律依据!所以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单位无需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可以按照病假工资予以发放!《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合同模板集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本文及图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投诉、合作、建议、投稿请联系微信Htmbj123.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