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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为什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题目的描述,很有可能老人在写遗嘱的时候没有明确注明该房产归女儿所有,而与其配偶无关。所以这种约定不清晰的情况,容易造成该约定产生歧义,自然不能认定为是给女儿一个人的财产。

所以,在订立这样的遗嘱时,后面一定要加上一句,‘’该财产与配偶无关‘’,以免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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