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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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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2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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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多数人的印象中,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在欧洲申请专利是一项复杂且庞大的工程。虽然欧洲专利局(EPO)可以对专利进行集中审查,确保授权专利的高质量,节省在欧洲多国并行申请的成本,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欧洲专利在各成员国生效后,形成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规制的众多相互独立的专利权,申请人必须分别办理各个专利权的生效程序、年费缴纳、权利变更手续,这大大增加了专利申请和维护的负担。此外,如果专利进入到诉讼程序,各国法院之间可能存在对欧洲专利法规的解释不同、案件适用的程序法不同,以及赔偿金额不同等诸多问题,常常会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从而导致了专利缺乏法律上的可确定性,也增加了诉讼双方的经济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欧盟提出了欧洲单一专利的概念,旨在提供一种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申请途径。

二、什么是欧洲单一专利

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简称UP ),也称为“统一专利”,其在经由 EPO 审查并授予欧洲专利权后,通过权利人的申请,可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 UP 体系)的全部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

建立欧洲单一专利制度还需要一个统一的法院系统,即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 UPC )。该统一专利法院对参与到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欧盟成员国的传统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的纠纷有专属管辖权,提供简化的、更高效的司法程序。统一专利法院将由分散的一审法院和坐落于卢森堡的上诉法院组成。

三、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何时生效

2022 年1月18日奥地利交存 UPCA(《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批准书后,UPCA临时适用协定(PAP 协定)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开始生效。在此临时适用阶段(预计约为 8 个月),统一专利法院将进行技术、基础设施和人才的最后筹备工作。待筹备工作就绪,德国将交存最后一份 UPCA 批准书。UPCA 将在该文书交存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届时,单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都将正式开始运作。

四、欧洲单一专利的临时措施

在德国提交 UPCA 批准书之日起至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正式生效的四个月内,EPO 将实行两项临时措施,来方便申请人更早地享受到单一专利制度的益处。这两项临时措施适用于审查员已发出授权通知的欧洲专利申请。

1. 提前请求单一效力(Early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

在临时措施适用期内,如果申请人收到 EPO 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就可以提前请求单一效力。单一效力提前请求只能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之前递交。如果满足所有单一效力登记要求,欧洲专利局将在单一专利系统启动时便立即登记该申请的单一效力,并将登记日期告知申请人。否则,欧洲专利局将邀请申请人改正缺陷或直接驳回请求。

2. 请求延迟授权(Requestfor a delay in issuing the decisions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在临时措施适用期内,申请人在收到EPO发出的授权通知书之后且尚未同意批准授权文本之前(即未走完授权领证程序),可以请求延迟发布授权公告,以免过早地完成领证程序而错过获得单一专利的机会。



五、欧洲单一专利与传统欧洲专利的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欧洲单一专利并不是完全取代传统欧洲专利,而仅仅作为一种新增的生效途径供申请人选择。在开始实施后,欧洲单一专利将与各国国内专利以及现行的传统欧洲专利体系并存。单一专利途径与传统生效途径主要具有如下区别点:

1. 覆盖范围
传统生效途径覆盖了包括 38 个 EPC(《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2 个延伸国以及 4 个生效国在内的44个国家,其中,EPC成员国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和11个非欧盟国家。

而单一专利途径仅针对欧盟国家,目前已有 17 个欧盟国家完成注册,预计最终会覆盖 24~25 个欧盟国家(克罗地亚、西班牙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单一专利覆盖范围将从目前的 17 个国家扩展到其他国家/地区,但早期的单一专利将始终覆盖较少的国家/地区。也就是说,后续加入进来的国家不会回溯地影响之前已登记的单一专利的保护地域范围,不同阶段登记的单一专利可能具有不同的保护地域范围。

2. 申请程序
在欧洲专利授权前,单一专利途径与传统生效途径的申请程序基本一致,但在欧洲专利取得授权后,有两种生效途径可供专利权人选择。其一是自授权公告日起 3 个月内,分别在各个指定国办理生效手续,从而在各个指定国国内生效,即传统生效途径;其二是自授权公告日起 1 个月内向 EPO 请求单一专利保护,结果是可在全部参加国内统一生效,获得统一保护,即单一专利途径。具体程序可参见下图。


3. 法院管辖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规定,各个成员国将共同设立统一专利法院,来处理单一专利和欧洲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其判决结果将适用于所有已批准的 UPCA 成员国。因此,对于单一专利而言,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有效性争议,从始至终都归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而对于传统生效专利来说,在统一法院成立后的过渡期内(目前初步定为 7 年,可延长至 14 年),涉及到的相关纠纷将受到国家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的双重管辖,在过渡期结束后,与欧洲单一专利一样归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另外,在过渡期内,针对通过传统生效专利途径生效的专利,专利权人还可选择声明“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Opt-out),退出后,相关专利仅归生效国的国家法院管辖。

4. 相关费用
在获得授权前及授权当年,两种途径的欧洲专利年费/维持费都是直接向 EPO 缴纳。之后,根据所选择的生效途径不同,缴纳官费的程序和金额将出现较大差异。

首先,在生效费用方面,传统欧洲专利途径需要根据各个生效国的规定,向不同国家分别缴纳不同的生效官费。而作为单一专利进行生效时,则无需支付官费。

其次,在年费缴纳方面,传统欧洲专利同样需要向各个生效国的专利管理机关缴纳不同的费用,甚至缴纳年费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如果生效国家较多,整个专利维护过程将会非常繁琐。而单一专利直接向欧专局缴纳年费,其年费金额相当于成员国中4个最常登记的国家的年费之和。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如果在所有 25 个成员国都进行生效的情况下,维持单一专利 20 年的年费约为 35500 欧元,远远低于传统欧洲专利 159000 欧元的水平。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申请人选择在所有成员国都进行登记生效。一般来说,如果拟生效的国家超过 4 个,单一专利途径在费用上是比较占优势的。如果拟生效的国家小于 4 个,且包括单一专利体系覆盖范围之外的国家,就需要重新评估两种途径的费用。

最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项支出。单一专利途径程序简单,所涉及的代理费用也更低,并且也没有那么多语言的翻译需求,与传统生效途径相比成本降低不少。

5. 翻译要求
在传统生效途径中,各个成员国的翻译要求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六、总结
欧洲单一专利作为一种新增的欧洲专利生效途径,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选择。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申请人还需要对比传统生效途径与单一专利途径的优缺点,从控制成本、简化申请程序、把控专利纠纷风险等维度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从而决定最适合的欧洲专利生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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