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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频发所引发的社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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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道华

前言


每一位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关联者,总是不难从不同的媒介中时常获取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出现的质量、安全等灾难性事故发生的信息。动辄死亡一人以上,甚至每隔不长的时间(一年或数年不等)就会出现一起或数起群死群伤的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受害者及家庭带去灾难性的后果之外,也让整个社会、甚至国际社会为之震惊。

在当下的世界里,国际社会对人类自身的关爱,对生命的尊重,以及对人权的普遍性关注,是这个世界,无论贫富、不分政治体制的国家所具有的统一性认识。也给我们这样高速发展、而社会生产力水平又存在严重区域性差异的社会带来巨大的社会难题:我们如何才能消灭一桩又一桩的灾难性质量安全事故?


质量安全事故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与危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机械化程度不断提升等,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各种质量安全事故也似乎从来没有随之消失过。过不了多长时间,无论社会对质量安全事故的重视程度如何严格,也难以杜绝此类事故的出现。而这些事故的发生总是给家庭和社会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带来震动性的影响。

▶对事故受害人及家庭的直接影响

任何一起质量安全事故都会给事故中的受害者和家人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和影响。或生命的殒失、或直接受害者的健康受到永久性伤害、或受害人家庭受到经济上和精神上难以弥补的损失(包括在事故中受到处分者及家人遭到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对工程建设体系造成的影响
任何一个质量安全事故,都会影响到一个建设工程的有序进行,让一个正在施工的工程必须立即停止进度,从而造成整个工程参建单位遭到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即便是已经投入使用中的建筑工程,其发生的灾难性事故也会因追溯事故原因而影响到事故的责任方和具体的责任者。从而给整个工程建设体系造成恶劣程度不等的影响。有的将会毁灭一家曾经信誉良好的企业,有的将会让一名从业多年,以此为生的专业人员不得不为此付出自由的代价,并从此失去再从事以此为生的职业机会。也有的事故将会改变一种传统的技术做法,或改变一种曾被认为是科学的技术规则,从而杜绝因类似技术所可能引发的灾难性事故。
▶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往往因一个事故牵引出一系列的潜在社会问题的暴露,使其为导火绳而触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的发生,使局部区域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不稳定社会问题。
当下的社会,因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民众的不同需求所引起的潜在社会冲突,在任何外力的刺激下很容易被激发出来。这是当前社会所极力避免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在逢年过节等关键时间节点上,耗费巨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来维持社会性秩序的稳定。而在日常的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杜绝和减少较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具有更加现实的政治意义。
▶对政府的国际形象造成的影响
虽然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的良好形象,往往不是由一两种指标(经济发展程度和政治体制)决定的,但是,一个政府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往往会被其管理下的社会所发生的灾难性责任事故所湮灭。
我们的社会虽然早就开始仿照开放性社会那样,严厉惩罚事故责任者。多少年来,似乎并没有阻止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发生频率,除非将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废除。但是伴随着人类文明产生以来就一直延续的人类生活、娱乐和寄托信仰的建筑场所的建造活动是不能被停止或被别的人类活动所取代的,至少到目前为止难以被取代。由此而产生的质量安全的灾难性事故也就难以杜绝,而这些责任事故所引发的灾难给政府和国家的国际形象造成的恶劣影响也就挥之不去,这是不能用国家的建设速度和经济发展成就所置换的。
中国政府正在国际上打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这样的一种国际宣言也就宣示着党和政府在促进民生方面必须达到国际上的普遍共识:让中国的人权、生命尊严、职业操守等符合国际通用标准,而非仅仅制定一套自行其是的内部准则。

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与社会因素分析

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按照现有的法律,每一次质量安全事故都少不了一个结论。而且经过时间的沉淀,各种事故分析的结论汇聚之后,所形成的原因往往归于两种情况:偶发性事故和责任性事故。
▶偶发性事故的原因分析
偶发性事故产生的原因,多与科学与技术发展的局限性有关,其主要责任并非完全通过人类的个体或组织行为的严格约束所能避免的。但是,这类事故也并非完全是不可避免的,只是当这类事故发生后,社会在付出一定的生命和经济代价之后,会制定出更加科学与规范性的原则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也算是对科学和技术发展局限性的一种补充和扩展。
本文着重分析的是关于当前形势下的工程建设领域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关于非责任性事故的偶发性事故不做展开探讨。
▶责任性事故的原因分析
我们日常所遇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基本上都属于责任性事故。也就是说,我们所接触到(听到、看到的媒体报道的或自身亲历)的质量安全事故,都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完全遵守已有的质量安全防范原则和规章,而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
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调查分析和总结之后,没有一起事故是无辜发生的、是通过落实规章制度不可以避免的,也是必须有责任者为之负责任的。无论最终的责任界定在操作者、管理者还是监督者身上或以上所有者共同承担,总是会有人为之付出事故责任的代价,虽然事后的责任承担并不能换回造成的损失,在社会和科学定义范围内还是能够起到警示他人重滔覆辙的作用。
从一些事故的处理结果,我们不难看出,当下的事故处理机制往往更具有社会文化方面的特点。虽然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论来源于西方,但是,在我们社会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却更多的考虑了中国的东方式文化:对某些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往往不会放过管理层次中最低的操作层,因为有些操作者本身并不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也没有足够的知识去防范即将或可能发生的灾难,虽然他的从业证书获得前可能经历过相应的知识培训,但这并不能保证他就具有承担重特大事故风险的责任。而西方管理哲学则将管理者的行为责任提高到质量安全事故的最前端,谁的行政(或技术)负责人职务最高,谁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由管理者指令不当所造成的事故则可能完全由管理者承担而不是由操作和执行命令者负连带责任。
不同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在理解异域文化中所产生的科学与哲学方法上所存在的差异性,不仅与其地域文化有关,也与其文化所承载的信仰和认知方式有关。这些深层次的思想往往反映在一个社会的系统性、制度性和法律的构建与执行机制上,不是简单的采用具体的操作和行为守则以及难以严守的规章制度所能化解的。

阻止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社会性措施

上面虽然从偶发性事故和责任性事故两方面分析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却没有列举任何一个事故案例,不是找不到合适的案例,而是在社会信息的报道中,我们所了解的案例处处都是。我们或许从那些事故报告的后面能看出事故分析报告中所没有完全披露的内容,倒不是说事故报告刻意回避一些对事故真实原因分析的内容,而是一份简洁的事故分析报告难以复原整个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及发展过程。
从我们日常生活所接受的信息中和建设工程参建者的个人经历和感受中,我们不难发现任何一起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背后都有一个完整的故事,但这些故事没有一个是喜剧性的,每一个故事背后都是一幕幕悲剧,而且这样的悲剧性场景却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在不同的舞台上不断的发生和上演。而阻止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变成了整个社会的系统性工程。
也许,以下的几点常规措施,可以帮助责任者化解一些对重特大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恐惧性心理。
▶对已有规章制度的落实
可以说,现有的建设工程领域(包含非建设领域)的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是一个非常完备的体系,不仅如此,在这样的科学与法律体系之外,还构建了多重的行政和纪律约束机制。这些体系如链条一般,相互衔接,相互制约,本应该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过程产生极高的保护和防护作用,而不至于发生一些令人难以接受的灾难性质量安全事故。
可是,我们却很容易发现,再完美的制度,执行时间一长,就会出现被翻越的现象。是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还是执法的问题?这或许是一个难以分辨明晰的社会问题。毕竟我们的文化就是一种中庸式的东方文化,没有坚守法律的严酷性和不可逾越性;更没有将法律视为至上的不可动摇的铁律和意志而加以遵守的信仰和文化。于是,社会总是去不断的修补法律,而忽视了对法律边界的界定和遵守的原则。
也许,整个社会如能够严守法律的边界和法律潜在意义上的不可以逾越的边界,就能有效阻止因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解释而产生的模糊界定,从而避免给翻越法律者创造了逃避惩罚的机会。
▶不断完善制度性漏洞
如果从法律的适应性角度来看,再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条文也只是对制定法律时的所有既有社会现象与知识汇聚后的智慧结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进化必然会出现原有法律条文所难以涵盖和解释的层面。这就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填补法律上的空隙,以减少由法律缺失所造成的制度性缺损。
不断健全社会的法律法规,并及时修补因对社会上一些新的观念和信息的不同认知所造成的对法律理解上的空白,至少可以在制度和法律层面让那些守法者遵守社会契约,但不排除刻意钻营社会漏洞和蓄意翻越法律界限的社会超人所行的不法行为。
▶增加或提升社会性监督的范围和广度
在法律和制度的普适性约束之外,对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监督的另一个层面,如果能够如国际社会一样,启动社会性监督体系,将不仅能够降低社会的行政成本,也将会从各个层面和不同角度对这一系统内的违法操作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控。这样的群体性社会监督方式,除了可能在短期内产生少数较为恶劣的故意性的社会敲诈现象之外,往往是有益无害的。但却可能与社会文化和社会构建体系产生一定的冲突,但是,这种社会监督方式方法,的确是对人类社会实践的一种有益的总结。
如果我们能如国际社会一样,提升社会性监督的范围和广度,加上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对社会性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规控一定会起到革命性的作用。

结语

当整个社会体系在一些特殊的时间段内和职责范围内将大部分的资源投入到治理和防控建设工程领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方面的时候,不得不让人进行更加深入的社会思考。是这个社会体系出了问题,还是这些恶劣的问题仅仅只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对金钱和财富的崇拜所导致的必然现象?
也许,有些问题是建设领域防控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专业性问题;也许,有些问题的背后则投射出整个社会体系中更加深层的社会文化和法律意识问题。而这后一种猜测却不是一个行业或系统仅凭法律和职业规则的约束所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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