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工薪酬被剥夺感强
杨发祥、叶淑静(2016)在《社工薪酬的结构性困境与可能出路——以珠三角地区为例》一文对社工薪酬的结构性困境及出路进行了分析(推荐阅读),这里禾心只着眼于机构层面。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有限,增长一次也要酝酿好几年,但毕竟是有所涨,可禾心到手的工资怎么还是那么少呢?禾心个人比较怂,不敢跟机构谈钱,怕被批评说没了情怀,小社工禾心还得靠这点情怀吃饭呢!
按深圳社工最新官方指导价格(深民函﹝2016﹞760号、1223号),社区党群服务中心50W/年,其中80%作为社工薪酬及福利,岗位9.3W/年,其中用于社工工资福利及业务活动费用为7.78W。这里的薪酬及福利当然不是实发工资,社工机构薪酬及福利支出的名目众多,各家机构标准又有所不同,禾心笼统的将其概括为四类:每月拿到手的真金白银(每月实际到手工资),为未来的存的(个人及机构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可部分或全部拿到的真金白银(绩效工资、各类奖金、机构提供的补贴等)、可享受的(体检、团建、年会等),也即是说社工机构在社工身上的所有“投资”都被“算计”到这80%和7.78W的经费之中。假定社工薪酬被剥夺指数=1-真金白银/薪酬总量(以年计算),诸位同工的被剥夺指数是几何呢?如果你是中高级管理层,那就计算计算团队整体的。
“算计”完应得的,再来说说管*费,深民函﹝2016﹞760号和1223号文分别对岗位、社区项目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经费使用比例进行了规定:管*费岗位不超出原购买标准的20%,余下全部是社工工资福利及业务活动经费;项目薪酬及福利不低于税后80%,运作经费不得低于项目总额10%,余下作为管*费及税收。禾心认为十分吊诡的是,岗位“不超出之后的余下”、社区项目“两个不低于之后的余下”理所应当的被简化为只剩下“余下”,管*费直提20%、10%,提不足那就是亏了本。
杨发祥、叶淑静(2016)认为在机构实际运作中,社工机构不管是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还是基于政策规定的考量,选择按最低标准给付社工薪酬都是一种经济理性的表现,也即是说一定程度上一些社工机构是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从这一点出发去理解一些社工机构对薪酬福利和管*费的不同“算计”方式,可谓醍醐灌顶。
当前社工服务购买方日益多元,资方需求也五花八门,在没有评估资方期望与自身能力、也没有具体了解项目的情况,受资本的驱使承接了大量项目,这些项目的“余下”也理所当然的为机构所提取。禾心认为管*费作为社工机构运营资本的最主要来源有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只是管*费提取的合理限度在哪?管*费用用于机构和社工发展的方面有多少,使用和监管又在哪?将社工视为发家致富的劳务派遣工,其公义性又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