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持有北海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二、实施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困难群众: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三、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
四、实施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提交材料
(一)城市医疗救助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
(五)诊断病历;
(六)正式医疗收费收据;
(七)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
(八)已获得社会帮困救助的,需出具帮困凭证。
六、数量限制
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可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特困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3)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4)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可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七、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如果是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需要对其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县(区)民政局审批。
八、办理方式
申请人直接到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或通过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办理,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各县(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季)
下午14:30—17:30(冬季)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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