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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来了,NGO怎么办? | 独家



有人说,慈善法来了,NGO宝宝心里苦;

有人说,慈善法为NGO和整个社会公益打开一扇门!


那么对于刚刚通过的慈善法,究竟该如何避开雷区走向光明?

如何登记建立慈善组织?

如何获得公开募捐资格?

为熟人捐款触犯法律了吗?

听说慈善捐款需要开捐款票据?

慈善法里还有哪些必须注意的新规定?


本期【SE闪聚】邀请到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创办人,陆璇律师,为你深度解读慈善法。下面是他的分享。



大家好,我是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的理事长和创办人, 执业律师陆璇。对于慈善法这个话题,我们已经跟踪了很久,包括参与了两次草案的修订,以及参与了交通大学的专家研讨会。目前,法律已经通过了,所以我们就不再谈法律的修改以及完善,今天我们主要说一下如何促使每一家公益组织合法合规的运营,我觉得这是最重要的一点。




今天主要谈5个方面,第4和第5点暂时不谈。我认为,整个慈善法对每个公益组织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就是终于有了一部保障慈善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慈善组织可以获得相对公平权利的一部法律了,挑战是每家机构都要符合法律去运营,才能保证不会因为违规丧失公信力及合法权利。



有人说慈善法是恶法,我认为这个观点略带偏激,事实上它凝聚了公益慈善界多年来努力的成果,其中规定了慈善组织可以直接登记、慈善组织的公募权,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比较大的释放,慈善组织可以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这些方面都突破了原先我们所说的公益组织发展的瓶颈和障碍,所以我认为是有利于去创造一个更为公平的环境,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这个事业中来,每一个慈善组织的负责人都应该做好准备迎接新时代。


慈善组织的设立与相关概念



慈善法最重要的核心是慈善组织,整个慈善法没有管到中国一切的慈善活动,主要规制的是以慈善组织为核心的慈善活动。那么现在的社会组织怎么才能变成慈善组织呢?在法律里有明确的规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社会服务机构”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在法律里改了一个名字而已。在实际上三类的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为慈善组织,享受这部法律给你的权利。


新登记的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成为慈善组织,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就会办法登记证书。


所以将来成为慈善组织的主要就是两个途径,一个是既有的的存量的可以申请认定,新的组织可以直接申请登记。


什么组织能申请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组织可以申请登记或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呢?最重要的条件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所以一定要符合这个概念和定义。


中国慈善组织活动主要是6个方面:

1.扶贫、济困;

2抚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扶;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刚才我们讲了慈善活动,有人想知道慈善和公益的区别是什么。我想说的是,在这部法律下列举的慈善活动跟九十年代《公益事业捐赠法》里面的公益事业有很多相似和相近之处,所以我一般会告诉大家不要太过于纠结这个概念。公益和慈善这两个概念可能在学术的讨论上非常有意义,但是在这部法律里面,慈善就是一个大慈善概念,相当于公益。所以我们在概念的界定上,第三条里面提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献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支援开展的公益活动”,所以我认为不需要过多的去纠结这两个词。 不过在内容上我们需要注意慈善的概念,因为只有符合概念的机构才能被认定为慈善组织。



上图中,2012年成立的民非能否申请成为慈善组织呢?可以的,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就好。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典型的非营利组织,在慈善法里面用的是“社会服务机构”这个词,相应的将来民办非营利机构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会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



第二重磅炸弹是公开募捐资格,这是非常震撼的!因为之前中国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大概有4000个,大家可以想想,我们有60多万个社会组织,而只有4000个拥有公开募捐资格,公开募捐资格是稀缺资源啊。大家在进行所谓的募捐活动的时候都提心吊胆,生怕触犯法律,不具备募捐资格。将来就容易多了,依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就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但是问题又来了,没有什么实质性条件吗?只要依法登记满两年就能申请吗?我认为是有实质性条件的,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内部治理机构健全,二是运作规范。


这两个词都非常有深意。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是要求每一个慈善组织具有一套完整的监事会、理事会、执行机构体系。运作规范,要求每家组织不能发生任何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在这些方面都是红线,不能触碰。我们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去年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就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法律研究与实务》,这部书也会出版,我希望每一个组织都能更进一步的认识到内部治理的重要性。


还有一类组织是登记之日起就获得公募资格,主要指的是大型公募基金会。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在广州、上海的募捐条例里谈到的募捐的概念和慈善法里是不一样的 。慈善法里的募捐是广义上的募捐,条例里的募捐是狭义的募捐,指的是是公开募捐的意思。平时我们说的募捐是公开募捐的意思,慈善法里把募捐分成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两种。



上图的右下角有个错误:互联网开展募捐,不存在只有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实际上所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一旦获得公开募捐资格都能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


在法律通过之后,不难发现,很多的修改意见都被政府采纳了。比方讲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这个本身是限定在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内,比如说你是在北京朝阳区登记的慈善组织,那么你只能在朝阳区开展这些活动。 我们当时提出了修改意见,应该允许进行异地的活动,不过要进行备案就行,最终稿接受了修改意见,写成了“确有必要在其登记民政部门管辖区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所以这个还是非常有利于社会组织去开展一些跨地域活动的。


还有一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就是互联网络上的公益众筹平台是不是合法。这一点在这部法律里也是有规定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募捐,必须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网站发布,或者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所以对每个慈善组织来说,都需要注意。


对于企业或者互联网公司想要办众筹平台的话,要么和慈善组织合作,使其平台成为慈善组织自己的募捐信息发布平台,要么就成为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 否则,我认为也涉嫌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总体来说报社媒体、互联网公司不是慈善组织,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特别是公开募捐活动应该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所以他们如果像以前一样,依然在媒体上对外发布一些公开募捐信息,可能会触犯法律,被主管部门处罚。



在大家关注公开募捐资格的获得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公开募捐资格一旦到手了,后续你要不要真的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因为,果你开展活动的话,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要履行相关义务。包括,活动前要备案募捐方案。在开展活动时,要在现场公开相关募捐活动信息,还有根据信息公开那章的规定,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需要履行特定的公开义务,需要对整个募捐活动的情况以及未来相关慈善活动的信息进行公开,这个工作对基金会来说都是相当难的事情,不要说草根组织了。



大家如果觉得自己的组织不具备这样的能力的话,还是可以考虑继续和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合作。由这些比较大、比较规范的组织来开展公募活动。当然,我也说过了合作开展募捐的合作条款是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的,因为本身它也没有什么的救济性措施,也就是说你申请合作,人家不跟你合作你也没什么办法。所以整个第26条是一个指导性条款,并不具备实际作用。第101条里面的法律责任希望大家关注一下,就是以后如果不具备公募资格组织或者个人去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会受到比较严厉的处罚。


民政部门可以对违法的募捐活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对已经幕得财产,会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收缴然后转给其它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另外,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最高20万的处罚,所以罚的还是挺重的。


有些朋友也会问,比如单位内部为患病职工或职工小孩进行募捐活动算不算公开募捐呢?第110条就解决了这个问题,里面提到“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这里需要和大家讲清楚,慈善组织的慈善和我们平时理解的慈善是两个概念。


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对象是面向社会,就是我们学术上所说的不特定大多数人群。针对个体的救助是不属于慈善活动的。所以在110条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把这种募捐定义为群众性互动互济活动,没有说它是募捐活动或者慈善活动。所以法律中的慈善活动的公益性和受益人的不特定性是非常明显的,在这一点上需要大家慢慢理解法律的含义。



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依法登记满两年,我觉得已经登记满两年的社会组织的,似乎可以在认定慈善组织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但是确定信息还要等到民政部门关于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管理办法进行最后确认。我自己的理解是新组织是必须等两年,老组织也许可以直接申请。


慈善捐款


在第36条里对捐赠的财产进行了列举,包括:货币、实物、房租、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所以将来除了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也是鼓励进行捐赠的,所以大家要注意这些财产捐赠中的一些问题。



作为法律的要求,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必须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同意监制的捐赠票据。那么很多的民非等公益组织会说我们最大的困难就是没有这些捐赠票据。目前,大量的调查表明,中国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的公益组织是拿不到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所以在2月份民政部和财政部发了一个通知,明确了包括社团和民非在内的公益组织是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希望大家密切关注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相关的执行文件。



在捐赠中有一些规定,其实都是在体现慈善捐赠的公益性。比如说第40条第1款,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也就是说捐赠人的捐赠应该是公益的行为,不能是私益的行为。



很多组织怕企业诈捐骗捐,在这个方面很多组织也吃了很多亏。未来有三种方法能避免捐赠协议不被执行的情况。


第一个就是要求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进行承诺。因为按照现在慈善法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开承诺过的捐赠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第二种情况就是捐赠的财产是用于扶贫、济困、抚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扶、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这样的一些比较狭义的慈善活动,这些是可以在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况下,相关的合同是必须履行的,如果捐赠人拒不交付,慈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个办法是公证,经过公证的协议是不能撤销的。


所以这三个点是慈善法教给大家的工具,去使得捐赠协议须履行协议,不会因为对方不履行给慈善组织未来的活动造成损失。


合规方面的新规定



接着强调合规方面的新规定。


第十四条是非常重要的。中国法律第一次对基金会之外的两类社会组织的利益冲突规则进行了明确规范。


未来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成为慈善组织的话,相关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里面有两个规则,第一个是决策回避规则是决策回避规则,第二个是信息公开规则。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并且整个交易必须公开。



关于管理费用,大家也非常关注。法律上有许多与大家理解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整个年度管理费用不是说死是10%。对于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是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公开相关情况突破10%,所以相比以前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来说,还是有个很大的口子可以让这些公募基金会去突破10%的上限。其他的组织(公募基金会以外的组织),管理费用的标准和年度支出的标准将会有新的规定,大家拭目以待。


另外在年度支出方面也有所放松,不得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或者是前三年收入平均数的70%。这就满足了一些因为救灾活动发生收入水平参差不齐、有大小年情况的组织能够相对平均的进行一个处置。


实际上这部法律体现了老百姓的意志,公众还是很希望慈善组织能够节约开支、不浪费财产。对于之前出现的某些慈善组织的腐败情况也是非常担忧的,所以在很多专家和基金会要求不要设定这样一个比例的情况下,依然设定了这个的比例,并且在草案的过程中从15%的标准下降到了10%。所以还是体现了公众对于慈善组织的一些不信任,我觉得这也是慈善组织需要努力的地方,也建立公信力,更加对社会公开信息,这样才能避免公众的不信任。





除了刚才讲的两个规定外,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规定是信息公开。未来所有的慈善组织都要面对三类公开和两大告之义务。


三类公开主要指的是,一是政府的公开,第二个是本身你作为一个慈善组织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及你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需要公开的信息,三类公开一个不能少。所以目前公益组织透明度很低,我也是USDO自律吧的一个协调组成员,根据去年的报告显示很多的慈善组织是不愿意披露信息的。


在不愿意披露信息的里面,最不愿意披露的是财务信息,大部分组织都对财务情况秘而不宣。第二个不愿意披露的是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的成员信息。目前的法律明确规定,理事会、秘书处、监督成员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是要公开的,我觉得很大程度上是会改善这个情况的,未来你想成为慈善组织,你就必须做到信息公开。


志愿者权利



最后讲一点志愿者权利。也就是给慈善组织提个醒,未来慈善组织在自己的志愿者管理中必须做到更为系统更为规范。目前很多组织的志愿者管理方面很糟糕不成体系,从来没有战略没有计划,在未来都会吃亏的,因为在法律下面有很多义务,这里列举了至少有6个义务,包括培训、风险告知、购买保险、登记和证明、安排适当任务、提供保障和条件。所以在未来如果一个组织想要成为一个比较规范的组织,不因志愿者服务被索赔,应该需要建立一个志愿者管理体系。



主要赔偿责任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要依法承诺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依然要赔偿但也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第二方面,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慈善法颁布之前,全国各省都有自己的志愿者服务条例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未来需要每一家组织更规范的管理,我认为志愿者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是一样的,都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体系。在志愿者服务体系以外,还要有管理的概念,可能志愿者服务之外也有有管理的规划,提醒大家未来在这一块要花更多心思在上面,做好相关的法律工作。


Q&A

Q:第一个问题,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拿到公益事业捐赠发票吗?第二个问题,如果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认定为慈善组织,是不是有关民非的法律和慈善法都需要遵守?第三个问题,那些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之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为慈善组织吗?

A: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接受捐赠,可以申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第二个,需要两个法律都遵守。第三个,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民非,自然不会被批准认定为慈善组织,不会享受慈善组织的待遇。


Q:慈善组织的人员工资有什么具体要求?有没有以前限定的平均工资的多少倍说法?

A: 工资限制主要是税法上的限制。慈善法里面提到了年度工作报告中需要披露工资情况。规定原文如下:“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如果税法上不修订,工资限制依然不变。


Q:慈善法对社会企业有没有特定的条款?

A:慈善法没有规定社会企业,部分学者认为,既然说了慈善组织可以采用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形式,有一个“等”字,就包括企业。的确有这个可能性,但我认为,大家要等等看了……毕竟企业不归民政管。一开始慈善组织主要还是民政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企业要成为慈善组织不会马上实现。


Q:第四十条,捐赠人尤其捐赠单位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指哪些人?

A: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还是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的进一步解释。


Q:慈善法有对慈善组织和公司的关联交易有约束吗?这种情况似乎不少

A:是的,有约束。如果违法相关信息公开义务,是有处罚的。相应的,慈善组织应该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Q:慈善法实施细则接下来会不会有?

A:依然法律规定,国务院会出台《慈善组织登记与认定管理办法》,民政部门也在制订相关的配套规定。



关于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是中国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专门针对社会组织(又称NGO)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持性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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