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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案例第十讲 | 看这里,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检查要点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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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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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有云:“天下之水莫大于海,万川纳之。”尽管海洋非常包容,但是她的自净能力也是有限的。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船舶和陆源污染很可能导致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船舶生活污水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这个关键的防污染设备显得尤为重要。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

船舶概况

2

检查情况

2022年某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辖区的“XX”轮实施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保养不佳,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沉淀室至曝气室的回流管中无回流。

执法现场(配图与本案无关)

3

缺陷分析

当检查时发现无回流,大致有以下三个原因:

1.回流管有脏物堵住,此种情况进行简单清理即可解决。

2.内部结构和管路锈蚀严重,此种情况可证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完全失效的。

3.风机供气管路堵塞,疏通清理即可解决。

回流管

3

处理建议

经船方进一步检查发现,回流管中有脏物堵塞无法回流,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其做出开航前纠正的处理决定。复查合格后,该轮安全离港。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检查详解

1

检查要点及依据

1.船舶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中该项是否通过检验并与实际相符。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法规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1篇第7章

第 1 节  一般规定

7.1.1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换证检验。

7.1.2

检验要求按本章及本篇第 2 章的有关规定。

第 2 节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7.2.1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应包括:

(1)图纸的审查;

(2)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

① 确认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证书;

② 确认设备的安装及系统的试验。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否正在运转。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控制面板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各阀门开关是否正确。

排海阀

阀芯卡死

4.处理装置的外观、管路、舱壁是否正常,有无锈穿现象。

外观和管路连接处锈蚀严重

5.装置所配备的空气泵、排放泵等辅助设备工作情况是否良好。

空气泵

6.粉碎设备和消毒系统的功能情况是否良好。

7.集污舱是否有指示积存数量的目视装置且清晰,剩余容量是否满足预计停泊时间的需要。

集污舱目视镜脏污

检查原则

对于以上2至7项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在运行,控制开关应处于自动位。

生活污水直接通海阀应关闭,生活污水排入装置的阀应开启。对于有些船舶设有集污舱的,生活污水进入集污舱储存,这也是符合要求的。检查时常发现船舶将出海阀锁闭在常开位置,欺骗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各阀的开关状态,根据型式不同,应对应操作说明认真核对,确保排放符合要求的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外观、管路、舱壁应无锈穿现象。空气泵排放泵等辅助设备工作情况只有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才能证明整个装置的性能良好,可逐一对设备进行操作验证。

对于只设有集污舱柜的船舶,集污舱柜应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这种装置可以是液位计、观测孔、手工或自动液位测量装置等。

8.船舶是否配有污水通岸标准排放接头,接头尺寸符合要求。

不正确的生活污水通岸标准排放接头

不正确的生活污水通岸标准排放接头

法规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20第5篇第5章

5.1.6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5.1.6.1 凡本章适用的船舶,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生活污水的排放管路相连接,在这两组管路上应设有符合下述表 5.1.6.1 的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9.对已经检验认可的设备、管路进行非法改装。生活污水系统是否跟其他污水系统相连的管路。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控制面板

法规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20第1篇第2章

第三节 检验后状况的维持

2.3.2 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未经同意,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概不应变动。

10.船员是否熟悉排放控制要求。

法规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20第5篇第5章

5.1.3.1除下述情况之一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1)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应将集污舱柜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生活污水倾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少于4kn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该排放率应按照有关标准予以批准;或

(2)船上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且船舶在航行中,同时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的水域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使变色。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污水应满足 5.1.4 中规定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5.1.3.2 当生活污水混有本篇其他章节所约束的废弃物或废水时,则除应满足本章规定外,

还应符合其他相应章节的要求。

11.船员是否熟悉处理装置的操作。

12.污水处理装置旁是否张贴操作说明,操作说明与本设备实际操作是否相符。

管路示意图

11、12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如何制订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需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明确规定由适任人员承担。

13.是否备有必须的处理药品。

14.船舶是否有处理装置的操作维修保养记录。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0.1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10.2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得到报告;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15.船舶是否有处理装置的操作记录。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生活污水,如不经正确处理而排入水域将会造成污染。船员朋友应加强生活污水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防污染意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供稿 | 赵长辉 乔勇(散矿大队)

编辑 | 陈建辉(危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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