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建造的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包括船员)的新船必须满足MARPOL公约附则IV的要求,签发ISPP证书。对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包括船员)的现有船舶必须在2008年9月27日以后符合要求。
该设备排放标准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于1976年12月3日通过的MEPC.2(VI)号决议要求:大肠杆菌(M.P.N)≤250个/100mL,固体悬浮物(S.S)≤50mg/L,5日生化需氧量(BOD5)≤50mg/L。
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安装上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标准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MEPC.159(55)号决议的要求:大肠杆菌(Coliform)≤100个/100mL,固体悬浮物(S.S)≤35mg/L,5日生化需氧量(BOD5)≤25mg/L,化学需氧量(BOD)几何平均值不超过125mg/L,PH值应介于6-8.5之间。
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安装上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MEPC.227(64)决议的要求,其排放标准和MPEC.159(55)相同,但此次决议补充了试验用原水稀释的规定,并增加了关于客船在特殊区域排放生活污水的性能指标(总氮及总磷)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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