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艇筏登乘处照明要求:
1.SOLAS III/16.7:在准备和降落过程中,救生艇筏和其降落设备以及降落的水域,应根据情况使用第II-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系统提供足够的照明。
2.SOLAS III/43.2.1 对第III/11.4条和第III/16.7条所要求的每一集合和登乘地点和舷侧供电3 h,应急照明。
3.MSC.1/Circ1243对SOLAS第III章31.1.4条进行了统一解释:
按SOLAS第III章31.1.4条要求的救生筏,位于船首或船尾且距最近的救生艇筏的距离超过100m应视为SOLAS第III章7.2.1.2条所述的“设置在远处的救生艇筏”存放设置在远处的救生艇筏的区域应设有:
.1 至少2件救生衣和2件救生服.
.2 符合SOLAS第III章16.7条的足够的照明设施(固定或手提式),应能够对救生筏存放位置和救生筏准备降落的水域予以照明。当使用手提式灯时,应设有支架以放置在船舶两舷;
.3 按SOLAS第III章11.7条的登乘梯或以受控方式下降至水面的其他登乘设施通函中引用的公约条款。
4..MSC.1/Circ1490/Rev(适用于2014年11月2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救生筏)设置在远处的救生艇筏存放区域应配备:
.1 至少2件救生衣和2件救生服;
.2 符合SOLAS公约第III/16.7条要求的足够照明手段,既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便携式的,能对存放位置和降落位置的水域提供足够照明。当使用便携式照明时,应有托架,以放置在船舶两舷;
.3 具有根据SOLAS公约第III/11.7条要求的登乘梯或能以受控方式①下降至水面的其他登乘设施;和
.4 可接受独立电池灯具(如照明器)作为满足SOLAS公约第III/16.7条要求的照明。该灯具应能在存放时通过船上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充电,并且在充电时应存放在它所服务的救生筏和登乘梯附近。当其与船上电源断开时,该灯具至少能提供3小时强度不减的照明。该灯具应满足LSA规则第1.2.3节的要求。该灯具(如照明器)应满足IP 55的防护等级要求。无论制造商是否标注其有效期,该灯具电池应满足IACS统一要求(UR)E18的要求。
01
1.救生艇筏登乘处应急灯柱活动手柄锈蚀、不能活络转动
02
2.登乘处应急照明灯无灯柱且不能转动照明救生艇筏降落的水域
03
3.应急照明灯安装在船舷内侧,高度不足且不能转动无法照明降落水域
04
4.船首左右救生筏手提应急照明灯无应急电源插座
05
5.船首便携式照明灯无托架以放置在船舶两舷
06
6.船首登乘处即无便携式也无固定式照明灯
三种应急照明方式:
1、固定式应急照明
与船艉救生艇筏登乘站的应急照明一致,需要布置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线到两舷。
2、插电便携式应急照明
此类应急照明为便携式,平时存放在艏物料间或储物箱内,需要时取出安装在船舶两舷的托架上,两舷插座和固定式应急照明相同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
3、充电便携式应急照明
此类应急照明存放在船首易于拿取处所内且一直处于充电状态,登乘位置附近配备一固定座,在紧急情况时,取出该应急照明,安装在固定座上。
07
7.船首救生衣、服存放在门后不易取用的纸箱里
SOLAS III/7 2.2救生衣应置置于易于到达之处,且其位置应予明显标示。如由于船舶的使按本条2.1要求配备的救生衣可能无法取用时,可制定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变通措施,其中可包括增加救生衣的配备数量。
08
8.救生艇筏登乘梯地令卸扣锈蚀
09
9.救生艇筏登乘处栏杆缺少三根活动链条
分析:
Loadline第25 条 对船员的保护
(3)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 230 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 380 mm。如船舶设有圆弧形舷缘,则栏杆支座应置于甲板的平坦部位。在其他位置上应装设至少有二档的栏杆。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按约 1.5 m 间距装设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
(b) 至少每第 3 根撑柱应用托架或撑条支持;
(c)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钢丝绳代替栏杆。钢丝绳应用螺丝扣绷紧;和
(d)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与后文一致)在两个固定撑柱和/或舷墙之间装设链索来代替栏杆。
改进:
根据上述间隙要求增设三根可移动式链条,链条需绷紧,否则也不满足间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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