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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设预付卡7天“冷静期”制度

北京市商务局网站消息,为规范发展本市单用途预付卡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内为消费者兑付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预付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但不包括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北京市商务局指出,《条例》(即《意见稿》)分总则、合同、权利义务、备案与资金安全、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政府管理职责、社会组织职责、宣传教育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合同”,突出事前约定,围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中的合同行为,对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等进行了规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设置“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7日内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第二章中,《意见稿》提到,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办卡缴费概不退还;(二)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三)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四)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五)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意见稿》还提到,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尚未使用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已经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试用或赠送等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三章“权利义务”,强化了经营者提示风险、提供消费凭证、保存交易资料、保护个人信息等义务,突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责任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备案与资金安全”,对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要求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障预付资金安全。

  在第四章中,《意见稿》提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预收资金规模、涉众程度、预付时限等因素,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确定纳入预付资金存管的经营者的范围,明确存管比例、资金划转条件和周期等事项。

  《意见稿》还提到,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应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账户,并按有关行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存管预付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针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罚款等措施,并综合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第六章“附则”,对《条例》中“经营者”的范围、行政处罚权的相关事项及《条例》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中新经纬APP)

原文链接: http://www.zdm5.com/article-9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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