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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中国现行法律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理论界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有三种主张,否定说,肯定说以及折衷说。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形态不同,法律救济也有所区别。债务人对标的物的毁坏也有过错,如保管不当等,则债务人与第三人负不了真正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负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债权人具有选择权,行使一个请求权可使债权人获得充分的救济,另一个请求权即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获得双倍赔偿。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第三人侵害债权
  • 对象:合同外的第三人
  • 社会反映: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
  • 起源时间:1853年
  • 起源国家:英国
  • 起源案件:Lumley.v.Gye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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