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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长沙地税电子税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3月5日经局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长沙地税电子税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沙地税电子税务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上网信息的采集、制作、编辑、审核、发布、更新,保证电子税务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电子税务的作用,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6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地税系统的互联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更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长沙地税电子税务和以电子税务为中心站点可以向“长沙地税电子税务”各栏目提交信息的分站点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全市系统各单位(部门)有关网站(页)的新建及改版方案必须报市局审批。
  第三条 长沙地税电子税务(www.cstax.gov.cn)是依托互联网建设的长沙市地税系统的门户网站和综合服务平台。
  电子税务建设的目标是将信息技术与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使长沙地税电子税务成为服务征纳双方的窗口、网上学习办公的平台、宣传税收法规的阵地、推介长沙地税的门户、增进交流合作的桥梁。最终实现可以通过“一站式”登陆电子税务办理所有相关涉税事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电子税务管理实行“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分工负责、集中维护”的原则。市局成立长沙地税电子税务管理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主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其他局领导为委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沙地税电子税务建设的领导和规划,研究解决电子税务建设管理和维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进电子税务建设。
  第五条 长沙地税电子税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电子税务维护管理办公室(下称电子税务办),作为长沙地税电子税务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办公室、法规处、信息中心、征管处和人教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法规处。电子税务办配备维护管理员,信息中心明确网站技术人员。各基层局应从方便工作角度出发,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工作机构。
  第六条 电子税务办具体职责为:
  1、指导、协调电子税务的规划建设,组织改版升级;
  2、负责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督促做好日常技术维护及数据备份;对电子税务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地税系统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利益受到侵犯,如有情况及时上报;
  3、负责电子税务交互信息的归集、传递、送审、督办和管理,定期汇总各单位提供并审批的信息,及时更新发布和备份;
  4、联系各处室和基层局,根据各单位(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组织实施;
  5、研究、征集电子税务建设过程中的需求及存在的问题,并协调各单位(部门)进行改进;对下级地税机关网站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6、建立和完善电子税务工作制度、考评制度、稿酬发放制度等;
  7、组织电子税务考核评估工作;
  8、设置电子税务的用户管理权限,对网站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9、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明确一名电子税务信息联络员,主要职责是:
  1、收集日常工作中具有对外发布意义的相关工作信息,定期将要对外发布的信息进行编写并提交电子税务办发布;
  2、收集创作稿件,并提交电子税务办发布;
  3、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予以积极配合准备;
  4、对电子税务进行经常性浏览,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电子税务办;
  5、积极主动编撰稿件;
  6、做好本单位(部门)信息存档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 信息更新与发布
  第八条 电子税务各栏目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服务实行部门责任制,原则上实行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
  第九条 信息的采集必须坚持讲政治、讲大局、讲宗旨、讲事实、讲特色、讲时效的原则。即信息发布要符合客观实际、准确反映事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着眼税收事业全局,立足本职、突出特色,及时报送。
  各单位(部门)不得发布不利于税收工作开展和有损税务机关形象的信息。转载其他媒体涉及税收问题的信息要以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
  信息采集以政务公开和纳税服务为主线,以文本、数据、图片、音频、视频及动画等多种载体形式重点宣传税收政策、服务纳税人、展现地税风采。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信息的审核必须把好政策关、主题关、事实关、文字关、时效关以及保密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严禁采集、下载、转发、传播以下不良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忿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一条 信息的采集、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凡可能涉及保密范围的信息,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上网。电子税务工作人员对发现和接到的涉密信息、有害信息和安全技术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转存原始记录,及时删除并上报保密委员会。
  严禁采集发布以下涉密信息:
  1、尚未公布的国家重大税制改革方案及其有关资料;尚未公布的新税种实施方案及有关资料数据;尚未公布的国家税收调整方案及有关资料(包括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税、免税);
  2、向上级部门或向党委政府部门及有关领导上报的税收对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发展预测和重要建议;
  3、尚未公开的国家税收计划;尚未公布的税收收入计划、执行计划(含旬报、月报、简报、通报、专报)及历年税收统计资料;尚未公开的税源统计资料和分户的财税普查资料;
  4、涉外税收谈判的内部方案及与外国政府税务机关约定为执行税收协定而交换的有关内部情报资料;
  5、涉税案件的举报人及尚未公开的偷漏税案件的内容和调查情况;
  6、本系统人事统计资料及报表和正在承办的地税系统机构、编制、人员及经费的调整事宜;
  7、纳税人的商业机密;
  8、其它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工作,根据责任栏目进行收集、整理和编写信息,并对文字和内容负责,提交电子税务办统一对外发布。
  各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对媒体报道的信息(含图片、文字、视频等),业务部门对外发布的公告通知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必须同时提交电子税务办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网上答复的问题,由电子税务办及相应单位(部门)根据权限按规定时限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发布日志,电子税务办负责对各单位(部门)信息发布更新的次数和每次信息发布时间进行统计,作为考核评优依据。
  第十五条 上网信息更新发布严格按信息审核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上网信息发布由电子税务办或电子税务办授权的单位(部门)负责。局内其他单位(部门)负责提供本单位(部门)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管理有关栏目,并及时向电子税务办提供需要清除或变更的信息清单。
  第十七条 对电子税务主要栏目内容的更新时间规定:
  1、工作动态类信息在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送电子税务办发布;
  2、税务公告类信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电子税务办发布;
  3、政策法规等政务公开类信息在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电子税务办发布;
  4、对于纳税咨询问题,一般问题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疑难问题于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于无法答复的,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情况反馈;
  5、行风投诉、发票举报、偷税举报按相关规定的时限办理;
  6、“局长信箱”的管理人员对反映的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局长批示办理,抓好跟踪落实。相关单位(部门)收到局长信箱转办的问题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或反馈办理情况;
  7、首页的图片资料每10个工作日至少更新一次;
  8、网上办税按相关业务规定时限处理;
  9、各单位(部门)主页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内容,按照正职考核办法规定至少一个月更新一次;
  10、其他栏目内容有变化的,于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八条 电子税务办负责跟踪监督各单位更新维护情况,协助解决维护方面的问题,适时提出建议意见。各单位(部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更新维护工作的,应书面向电子税务办说明情况。
第四章 网络安全及维护
  第十九条 电子税务数据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信息中心对电子税务应配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防护系统;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修补,防止各种非法入侵,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电子税务数据文件进行备份,至少每周备份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信息存档制度,认真保存信息审批底稿(或日志),做好重要电子信息备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按年度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在本部门保存3年后,报领导审批后销毁。
  第二十三条 配置电子税务维护专项资金,用于电子税务的日常维护和对网络设备定期检修,确保电子税务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电子税务操作权限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计算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妥善保管密码,对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利用电子税务资源开发的源程序、数据文件、CAI课件、文档资料等软件的知识产权属长沙市地税局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向外交流,不得占为私有。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电子税务办每月对“局长信箱”、“涉税咨询”、“举报投诉”等栏目所提问题的解答情况及各单位(部门)责任栏目材料提供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结果。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终对电子税务“局长信箱”、“涉税咨询”答复率及各单位提供信息的数量、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纳入单位(部门)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发布信息实行稿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稿酬标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奖励机制。电子税务办于年度末对各处室信息发布和投稿等情况进行公布,并由市局对电子税务建设维护优秀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以下几种情况为影响和妨碍电子税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将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电子税务工作未得到足够重视,无相应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
  2、没有主页、不能提供政务公开信息的;
  3、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4、违反规定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5、有侵权行为以及其他影响长沙地税形象的;
  6、违反计算机管理办法,对电子税务造成危害的;
  7、其他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主页及责任栏目的内容更新维护情况,纳入市局各单位(部门)正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子税务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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