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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循环审判折射 “疑罪从无”缺失
  山西省洪洞县李小花8年前被发现遭人奸杀。事发不久,犯罪嫌疑人栗树华被判处死刑。可自2004年至今,该案被山西省高院4次发回重审,临汾市中院5次判决。从一审的死刑到后来的死缓,再到15年有期徒刑,栗树华依旧对结果不满。记者近日获悉,针对第5份判决,栗树华仍然不服提出上诉,这个“烫手山芋”再次被抛给了山西省高院。

  山西省高院4次将栗树华案发回原判机关重审,理由均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即便其确实具有很大的作案嫌疑,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免于受到错误追究,也应当对相关犯罪指控不予认定。此即为“疑罪从无”原则。就栗树华一案来说,在对其犯罪指控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形下,相关司法机关就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其杀害李小花的犯罪指控不予认定。

  所以会出现相关案件尽管证据不足但却反复“循环审判”的现象,除了与相关司法机关及其审判人员尚未充分认识到“疑罪从无”的意义、真正树立“疑罪从无”理念有关之外,一定程度上也与其缺乏独立依法审判的意识有关,即担忧如果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判案,会受到来自案件受害人与社会舆论的压力。另外,部分法院在相关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形下依然认定警方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也折射出当前公、检、法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现状。而作为上一级法院来说,对于那些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原本可以直接予以改判,但是由于改判原审法官会受到错案追究,因而部分上级法院往往采取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折衷”办法作为应对。

  要能切实减少乃至杜绝案件反复“循环审理”现象的出现,除了需要各级各地司法机关及其审判人员真正确立“疑罪从无”的意识与理念之外,还需要其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不让案件审理受到包括案件受害者家人态度与社会舆论在内的案外因素的干扰。此外,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之间还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相关制约意识。


    魏文彪(江西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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