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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管】小区物业你看过来 —— 楼梯间堆放杂物,起火伤人你有责!


小区物业你看过来

楼梯间堆放杂物起火伤人你有责


业主在楼梯间堆放杂物,因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小区居民姗姗在火灾中受伤。为弥补损失,姗姗将小区物业江苏如东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在小区楼梯间堆放杂物的业主刘英、方建国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计16万余元。姗姗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花季少女被火烧伤


时年16岁的姗姗正值花季,和父母一起居住在江苏省如东县某小区2号楼3单元505室。


2014年8月12日上午,正值暑假,父母都外出了,姗姗独自一人在家。中午11时左右,姗姗突然听到楼下有人喊“着火了,赶快跑”。姗姗打开家门顺着楼梯间往下看,看到下面有一点冒烟。姗姗心想,应该是人家家里着火了,得逃出去。于是她回到家里,拿上湿毛巾和手机就出门了。


一开始,楼道里的烟并不多,还可以看清楚。可是越往下走,姗姗才发现,情况不对,楼下的烟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黑,地面还很烫、很滑,她一不小心摔倒了,手机、湿毛巾等物品也都掉了。察觉到不能继续往下走,姗姗准备返回家中。可是,她出门匆忙,没带钥匙,家门已经关上没法打开了。姗姗只好跑到四楼上面靠窗的角落蹲下,将裤子脱下捂着脸,并通过窗口呼救。后消防队赶来,姗姗才获救被送往医院。


经医生诊断,姗姗为二度烧伤。2015年8月14日,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姗姗面、颈、双耳、四肢烧伤面积达总体表面积的20%,吸入性损伤,治疗后遗有全身皮肤累计烧伤后瘢痕面积达总体表面积的10.5%,构成人身损害十级伤残。


遗留火种引燃楼梯间杂物


好好的,怎么会突然起火呢?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刘英和方建国老两口与姗姗同住一个小区,而且在同一单元,老两口就住在该小区2号楼3单元105室。平时,老两口经常往所在单元的底层楼梯间堆放一些杂物,有缸、纸箱、席梦思床垫等。“缸从2010年开始就放在那里,纸箱堆了大半年了,席梦思床垫是火灾前一天傍晚放的。事发当天8点左右,我还在楼梯间放了纸箱,并没有发现异常,后来听到有人喊着火了,开门看见火在楼下烧。”刘英在接受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访问时说。


同住在该小区2号楼3单元306室的一名住户说,火灾发生时他也在家。“我听到楼下的吵闹声便从窗口往外看,对面楼住户冲我喊‘着火了’,让我赶紧下楼。我打开门一看,发现楼道里有很多烟。我准备下楼时住在二楼的老太跑来说楼下全是烟不能下,我就和老太一起拿毛巾捂住口鼻在家中等待救援。消防车来后,消防员将我们救出。”


2014年10月10日,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造成1人受伤;起火部位位于某小区2号楼3单元底层楼梯间内堆放的席梦思床垫处,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当事三方各执一词


因在火灾中受伤,姗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非常痛苦。面对身体创伤和精神损害,2015年10月9日,姗姗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和刘英、方建国对她进行赔偿。


姗姗认为,刘英、方建国在楼梯间堆放杂物引起火灾,而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清理公用道路杂物,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双方均存在过错。


刘英、方建国辩称,单元底层楼梯间属公共区域,为物业管理范围,其堆放物品并不必然导致火灾,也未遗留火种,应当由遗留火种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起火处本来有监控,但因物业疏于管理未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查找责任人,对此,物业应担责。对于其堆放物品的行为,各单元楼均有此现象,物业并未明确告知,仅在事后张贴不许堆杂物的公告,疏于管理。此外,原告采取了错误的逃生方式,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物业公司则辩称,其在各单元楼门口张贴通知,要求不许在公共区域堆杂物,《业主临时公约》也严禁业主这么做,这么做的,后果自负。故应当由刘英、方建国夫妇担责。原告的父母未尽监护责任,也应该担责。物业公司、堆放杂物的业主被判赔偿。


南通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对火灾及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各自过错的大小是本案的主要焦点。


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处为刘英、方建国堆放的席梦思床垫处,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单元底层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二人占用共有部位堆放席梦思、纸箱等可燃物品,超出了业主对共有部位合理利用的范围,存有安全隐患,此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起火部位为席梦思处,二人堆放的纸箱等可燃物品被引燃后导致火势蔓延,加大灾害程度,影响并阻碍了姗姗逃生。刘英、方建国有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经公安机关调查,遗留火种的来源及行为人未明,在无证据表明遗留火种来自外部、系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应当由二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日后查明另有其他侵权人,二人仍可向其追偿。


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时,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对业主在共有部位堆放物品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消防检查或巡查存有缺陷,对火灾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


姗姗作为未成年人,遇火灾发生的紧急情况,在起火地点、火势均不明的情况下,选择从楼梯逃生,无明显不当。虽事后证明火势不大,如选择在家等候救援则不会受到伤害,但这并非紧急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应当能够作出的判断,不能作为认定姗姗逃生不当的理由。姗姗在发现无法通过楼梯逃生后,因自家房门关上而未能返回家中,也未向其他住户求助,以致她未能在相对安全的地点等待救援,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关于姗姗的损失数额,法院认定为14.6万余元。


综上,刘英、方建国占用共有部位堆放杂物,造成安全隐患,过错较大,应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未及时制止业主堆放杂物行为,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亦存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其余10%由姗姗自负。因刘英、方建国以及物业公司各均已支付2万元,故判决刘英、方建国赔偿6.8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2.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英、方建国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微资讯摘编自《法治快车》,记者: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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