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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16名业主起诉物业,要求公布收支情况


16名业主起诉物业

要求公布收支情况


基本案情


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16名业主诉称,他们自2009年入住该小区至今,前期物业广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未经小区业主、业主大会的允许,擅自将小区内的道路设置成停车位、绿化带,并利用电梯发布广告进行经营活动。


在此期间,物业从未向业主公示该部分收益的账目,也未向业主分配该部分收益。业主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希望其对上述公共收益项目及公共维修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遭到物业公司拒绝。


16名业主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公布以下内容:物业服务期间,物业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的收集和使用情况、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车库的处分情况。


物业公司答辩称,应当公示的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对于利用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收益情况不应当列为共有部分,维修资金也从未动用过。


协商结果:

物业同意公布,业主同意撤诉


庭审后,经多方协调,物业公司同意将其提供服务以来所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情况、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车位和车库的处分情况,以报表的方式向业主进行公布。16名业主以诉讼请求已得到满足为由,申请撤诉。下一步,业主将会要求物业公司对所收取的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费用予以退还,若协商不成,将会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官说法:

物业必须尊重业主的知情权


根据我国多条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对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物业公司则应当及时、完整地向业主公布。(微资讯摘编自《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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