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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惠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银行职员挪用资金罪分析

银行是国家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业,银行工作人员每天与金钱打交道,国家的大金库和老百姓的的小钱柜掌握在他们手里,责任重于泰山。老百姓把钱存进银行,是对银行的极大信任,可是现实中,很多商业银行的职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对社会和百姓危害较深,影响较大。那非国家工作人员的银行职工挪用资金该怎么处理呢,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话题,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汤某曾是丹东一家劳务公司劳务派遣至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分行的工作人员。2005年至2007年,汤某在担任这家银行两个营业部的储蓄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采取变造储户身份证、模仿储户笔迹签字的方式,将储户的存单或国债挂失。然后,她利用同一手段将储户钱款取出,共计取出储蓄金38.5万元归个人使用。2007年12月,汤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汤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并已退还全部赃款,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中的汤某,是劳务公司派遣至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客户的资金,所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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