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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 激辩:值班上厕所时被性侵,是不是工伤?

编者按: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职场江湖更是是非扎堆的地方,有兄友弟恭,也有尔虞我诈,更不乏刀光剑影。工伤,是职场绕不开的话题,也是容易引发劳资双方纷争的战场。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今天起,编者将陆续通过系列经典案例带你领略职场中千奇百怪的别样人生。


案情简要

2017年3月29日21时40分许,扈三娘(化名,下同)在单位值班,在去卫生间时遭遇王英(化名)暴力实施强奸(已另案处理),扈三娘竭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王英逃离现场。2017年3月29日23时35分,扈三娘向派出所报案。事后,扈三娘分别在市中医医院、X雅二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经X雅二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2017年5月10日,单位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某市人社局:

扈三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扈三娘:

我不服,我要起诉。


一审法院:

扈三娘受到性侵行为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工伤!


某市人社局:

就不是工伤,我要上诉。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明确了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劳社厅函[2006]497号文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联系。”该因果联系应为直接的因果联系。

本案中,王英与扈三娘并无矛盾,其选择侵害对象完全出于偶然,具有随机性,与扈三娘履行配电室值班的工作职责内容及方式无直接因果关系

2、扈三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遭受暴力侵害无直接因果关系。虽然扈三娘值班的时间为晚上,地点为配电间总机房,给王英提供了实施侵害的有利条件,但王英选择实施侵害的地点和时间是随机的,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另案刑事被告人选择对扈三娘实施侵害的随机性,与扈三娘履行值班工作职责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密不可分,并使选择上的随机性转变为确定性,也就是说,扈三娘在性侵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性侵行为就不会发生”,此种判断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法定情形的要求,也过分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适用范围。


二审法院:

如果扈三娘不值班,就不会受到性侵,故遭受性侵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工伤!

根据查明的事实,扈三娘在公司配电房值班期间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受王英的性侵。扈三娘与王英之间并无个人恩怨,王英选择扈三娘作为侵害对象具有随机性,但如果扈三娘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因,则不会受到王英的性侵,故扈三娘遭受的性侵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扈三娘受到性侵后,出现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社会功能缺陷等症状,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扈三娘的诊断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该病的发生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侵害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精神伤害结果排除在外,只要伤害结果与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故扈三娘遭受性侵后出现的精神伤害结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伤害条件。

综上,扈三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故其主张劳动者遭受的暴力侵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不应被认定工伤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说新言

本案有以下几个知识点可以归纳总结:

一、值班也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

二、女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性骚扰、性侵害的,是工伤;

三、只要意外伤害与工作有关(因果关系)即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三工”前提下,职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工伤。扈三娘的意外伤害与其工作有没有因果关系呢?人社局认为得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工伤,一二审法院的说理虽然也解释了一大通,核心观点却是“如果不……,就不……”,即只要有因果关系即构成工伤。虽然判词简单粗暴,但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进行裁判,符合普通人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认知。另外,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并不要求意外伤害与职工的工作内容有关,而是只要职工在工作状态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就应当认定工伤。

四、精神伤害也是意外伤害哦!

二审法院在判词中明确:《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精神伤害结果排除在外,只要伤害结果与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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