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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能否代替工资?
一家生产皮鞋的私营企业,录用的员工均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2000元、奖金500元,当经营状况出现不好时,则奖金不发,而发皮鞋让职工自己去销售,销售收入归职工所有,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案:单位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
分析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工资2000元、奖金500元的做法是错误的。
分析二:根据沪人社综发(2016)29号文第三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即以人民币支付劳动报酬。单位不能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用实物代替工资发放。另外,工资和奖金都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工资就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因此,单位如只发放2000元的工资,那就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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