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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在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的作用探析
发布日期: 2015-04-01 发布: www.xzbu.com
2015年2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浅析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
关于西方经济学教学的思考
周大福黄金饰品的供给、需求、弹性的…
关于企业文化留住人才的几点思考
有一种精神叫企业家精神
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发展对农村居民消…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对威海市外资…
浅谈地铁建设对石家庄经济发展的影响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应用浅析
我国东西部高龄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
发挥四大体系优势加快保险业务发展
浅谈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新制度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改进…
浅谈审计风险及其防范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企业工会干部自…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摘要】中国是一个承认并从法律上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保障的国家,严格实行政教分离,在国家的正式制度建构中没有受到宗教理念和教条的影响。本文将采取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视角,通过具体案例把宗教信仰所引起的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放在一种动态的法律多元关系中进行考察,探讨宗教信仰与国家制定法冲突、原因并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相互融合。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6757630.htm
【关键词】宗教信仰 国家制定法 冲突与融合
一、宗教信仰与国家制定法冲突
宗教信仰在多大程度上为人们提供出价值和意义取决于宗教被信奉的情况、宗教所提供出的世界观的完善性、宗教对生活的影响力。以西双版纳地区为例,我们能够认识到宗教信仰引发的与国家法的冲突。在西双版纳地区,生活着哈尼族的支系爱尼人,他们有着一个古老的风俗,老人死后要用名贵的山桂花树做棺木,因而常常引发违禁伐木的事件。而山桂花树对于爱尼文化之外的人并不会具有价值和意义,即使有也是不同的价值和意义。正是爱尼传统宗教使爱尼人相信山桂花树和人的灵魂世界有着重要的联系,关乎着进入另外一个世界后的遭遇。在另一个案中也表明宗教社会控制有可能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激烈的冲突:
二、宗教信仰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原因
经济生活是决定一切文化现象包括法文化现象的总根源。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产生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即经济基础最终制约、规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由此,我们不妨从以下不同层次挖掘民族地区宗教信仰现状成因:
物质水平仍然低下即存在决定意识的原因。在承认上层建筑有一定反作用的同时,我们应当正视:由于社会生产力起点低,科技力觉弱,文化知识和人才缺乏,交通地理环境的封闭不便,使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迄今仍然物质文明低下,人们依然生息于半自然经济状态。无疑,这种社会机构当然地论定、深固着人们的传统观念,并表现为不良的法文化习俗。
说到此必须研究另外一个问题,即中国的“法治半径”有多大?在这里,我把“法治半径”定义为法得以贯彻执行的程度和范围,法被市民百姓认同的程度。现实的表现是中国统一法制的“法治半径”太小,这是个严重的问题。意味着人们对法的需求量不大,于是乡土社会生长着另外一种秩序――“民间秩序”,人们不信仰法,不相信法,只相信习惯、相信宗教信仰。所以在法治半径小的情况下,国家也只好求短期效益,运用一个又一个“运动”、“严打”斗争、“执法环境百日行”等等非正当程序来扩大“法治半径”,推行法治的实施。法治半径太小的另一个问题是,立法权被滥用,或者说被过分宽泛的使用。其实一个社会是否在规则的统治下,一个社会是否有序,并不是一定要以文字体现出来的,社会秩序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仅仅依靠立法构成。社会中的习惯、道德、宗教信仰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法治状况构成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社会生活自发有序和其他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正式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缺乏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配套,秩序将无法真正出现,法律将任然是空的。“法治半径”也将会越来越小。
三、国家法与宗教信仰的互动与整合
以四川省阿坝州藏族宗教信仰与国家制定法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相互融合为例著名的法律实践难题之一四川省阿坝州藏族社会中的“赔命价”习惯法。“赔命价”的出现当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是在我看来,它的根本逻辑来藏传佛教。藏传佛教信奉“灵魂不死”和“生死轮回”,这使藏族对于死亡的理解和国家法律立法者所预期的人们对死刑的认识有了重要的差异,死亡并不是最严厉的惩罚,也不是最可怕的事情。并且这也使得我们这些外人所认为的“杀人偿命”的报应正义观不能适用于藏族的价值和意义世界,“杀人偿命”变成了徒增杀生之孽。众多的研究中把这个我认为最为重要的原因摆在了一个不重要的位置,甚至完全忽略了。这样一种外在的视角看待藏族赔命价的问题往往会产生出对这种“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的文化现象的不必要的过分批评,我们强调宗教信仰在法治社会的功能,强调其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不论在农村乡民社会、还是在城市市民社会。宗教信仰起作用的过程就是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习惯、道德、宗教等民间“活法”一定要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被反复适用,才能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才能被一定范围的人们所遵守,进而上升为法律。而这一反复社会实践的过程就是法律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的关键因素是人的社会化,即主体的社会化。我国学者近年来虽然认识到宗教信仰的重要作用,并加强对宗教信仰的研究,但重视的程度还不够,我们要加快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使越来越多的宗教信仰在适用过程中被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念,最终被法律整合。因此,用国家法整合、吸收宗教信仰,用宗教信仰补充国家法!实现法律社会化是我们目前建设现代化法治的当务之急,而实现法律社会化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国家法与宗教信仰相互作用、相互整合和协调冲突的互动的过程。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段兵.原始宗教与法律的起源[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7).
[3]许娟.宗教信仰与法律信仰的价值偏差与共契[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
[4]吴传毅,姚系平.宗教对法律的启示[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5]赵野春.图腾起源新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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