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只限于户籍在本区内的非农业常住人口: (一)本辖区内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二)本辖区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 (三)当年因非人为因素造成人身重大伤害且医疗开支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卧床不起和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员; (五)经区人民政府救助领导小组确定其确需救助的人员。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社区(乡镇民政办)进行初审,经群众评议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在10日内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乡镇民政办)应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原因; 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 2、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残疾证》等; 4、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必要的病史材料; 5、区人劳局出具的是否报销、补助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及社会救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程序,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救助人员填写《耀州区城市医疗救助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将审核资料退回社区(乡镇民政办),由社区(乡镇民政办)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逐级退回申请人; (四)经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发放救助金采取社会化代发,即在指定代理机构凭三联单领取; (五)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区医保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设立廉价药房,建立零利润供药专柜,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低价药品。 审核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认定医疗费支出时应除去下列费用: (一)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所在单位为其报销和补助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和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不属于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 (五)慈善部门和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一类病人年每人一次性救助不超过5000元; 二类病人年每人一次性救助不超过4000元; 三类病人年每人一次性救助不超过2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赌博、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致病的; (二)因受他人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其医疗费用可以按法律法规追偿的; (三)不能如实提供情况及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不配合调查人员核查工作的。 发放:城市大病医疗救助金实施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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