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巨大儿糖尿病医疗事故

巨大儿糖尿病医疗事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因怀孕临产,于201235日凌晨110分到XX卫生院待产。入院诊断为:孕21416周妊娠单活胎临产。该医院产科病历记载:孕妇于当日810分宫口开全,845分因“肩难产”行压前肩法助娩出一活女婴,1分钟阿氏评分3分(心率、反应、肤色各1分),即行心肺复苏抢救术,术后5分钟阿氏评分7分(呼吸、肌张力、肤色各扣1分),继续予吸氧、保暖治疗,10分钟评分8分。婴儿出生体重4.25kg,体温36.4℃,脉博130次/分,呼吸38次/分,前囟稍隆起,无头皮血肿,心率121次/分,律齐,双肺呼吸音粗,闻及少许湿啰音。腹平软,四肢活动自如。考虑新生儿出生重度窒息易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等各种并发症,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产妇周某某宫缩好,宫颈无裂伤,会阴Ⅲ裂伤,需将产妇转送上级医院作进一步缝合治疗。XX卫生院对新生儿(即黄某甲)诊断为:1.巨大胎儿;2.新生儿重度窒息;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处理意见为转往XX市妇幼保健院儿科治疗。对原告周某某诊断为:1.22416周顺产一活女婴;2.会阴Ⅲ裂伤。处理意见为转往阳东县妇幼保健院治疗

    黄某甲的治疗情况为:

(一)2012351156分,黄某甲转往XX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颜面挤压伤;4.巨大儿;5.新生儿吸入综合症?6.颅内出血?7.左臂丛神经损伤?8.左锁骨骨折?黄某甲经治疗后病情稳定,XX市妇幼保健院建议,患儿因臂丛神经损伤需转往上级医院康复治疗。原告黄某甲于2012319日出院,一共住院14天,用去住院医疗费9697.81元,有2012319XX市妇幼保健院开具的住院收费收据予以证明。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轻度);2.新生儿重度窒息;3.左臂丛神经损伤;4.ABO血型不合溶血病;5.新生儿病理性黄疸;6.巨大儿;7.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8.双眼巩膜出血;9.颜面挤压伤;10.头颅血肿。出院医嘱为转往上级医院继续治疗。(二)2012319日黄某甲被送往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新生儿科治疗。入院诊断为:1.臂丛神经损伤;2.头皮血肿;3.新生儿脐炎;4.卵圆孔未闭;5.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6.右肾上腺血肿。黄某甲经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呼吸平稳,自行吃奶可,无呕吐及呛咳,出入量平衡,于同年323日转入该院医学康复科治疗,至同年41日出院,一共住院13天。用去的医疗费用为:2012323日门诊挂号收费收据9元,同日开具的住院收费收据3617.83元,201241日开具的住院收费收据4253.19元,一共7880.02元。出院诊断为:1.左臂丛神经损伤;2.缺血缺氧性脑病恢复期。出院情况为:患儿反应较前稍好转,左上肢肌力改善不明显,主动活动仍欠缺,因疗程未满,出院将影响康复疗效,建议继续治疗。(三)2012412日,黄某甲由家人抱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缺血缺氧性脑病恢复期。黄某甲经治疗于201255日出院,共住院23天,用去住院医疗费9084.48元(201255日住院收费收据)。出院医嘱为“坚持肢体按摩、合理喂养、多晒太阳、10天后返院继续治疗”。(四)2012521日,黄某甲又由家人抱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康复治疗,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住院期间于201268日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检查左臂丛神经的康复情况,用去门诊费150元。黄某甲的康复疗程期满后,于2012613日出院,共住院23天,用去住院医疗费9031元(2012613日住院收据)。(五)2012720日,黄某甲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检查,用去门诊医疗费542元,该院作出的《神经电生理室肌电图检查报告单》提示:左臂从神经上中干轻中度混合性损害。(六)2013120日黄某甲到XX卫生院门诊检查,用去门诊医疗费50元。综上,黄某甲在XX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费为9697.81元、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的医疗费为25995.50元、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门诊医疗费为692元、在XX卫生院的门诊医疗费为50元,一共36435.31元。

    周某某的治疗情况为:(一)201235日,周某某在XX卫生院分娩婴儿,医疗费为1441.76元。(二)2012351220分周某某转往阳东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专科情况为会阴裂伤至直肠约2.5㎝,肛门括约肌已完全断裂,入院诊断为:会阴Ⅳ裂伤。周某某治疗至2012312日出院,共住院7天,住院医疗费为3727.67元。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定期复查,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产后42天回院体检”。(三)2012330日周某某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门诊检查,用去门诊医疗费70.40元;2012419日周某某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门诊检查,用去门诊医疗费267.86元。(四)2012123日周某某在阳东县妇幼保健院门诊检查,用去门诊医疗费165.87元。上述的医疗费当中,在XX卫生院的医疗费为1441.76元、在阳东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费为3893.54元、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的门诊费为338.26元,一共5673.56元。

201316日,周某某、黄某甲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诉讼期间周某某、黄某甲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2013424日,原审法院委托XX市医学会对周某某、黄某甲在XX卫生院分娩和出生时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该医学会于2013527日受理。(一)黄某甲的医疗损害鉴定情况为:XX市医学会于2013614日成立专家鉴定组成员,同年74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会,78日作出阳医鉴(损害)(201302号《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医方无病情告知和医患沟通记录,违反诊疗常规;2.根据产前B超结果及宫高,腹围数据不支持巨大胎儿诊断,产前对胎儿大小评估不够充分,因此未能预测阴道分娩出现肩难产的风险;3.产妇入院时两次检测到“空腹”血糖分别为6.5molL9.6molL,但未引起医方的高度重视,因为“妊娠期糖尿病”可导致巨大胎儿;4.肩难产发生后无作会阴侧剪术(可行单、双侧会阴侧剪),因会阴侧剪有助于胎肩娩出,从而避免或减轻患儿出生后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轻度)、左臂丛神经损伤等损害后果。上述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产科接产的诊疗常规,与患儿出生后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轻度)、左臂丛神经损伤等损害有因果关系。结论性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巨大儿分娩出现肩难产,临床并不罕见,充分会阴侧剪助产可避免或减轻因肩难产所致的新生儿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轻度)、左臂丛神经损伤等损害后果。鉴于医方问题发生后能及时转诊,患儿得到有效救治,且康复过程医方积极配合,患儿左臂丛神经损伤康复较理想。但从医方处理产妇分娩的全过程分析,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医方的医疗过错在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参与度的比例约为70%。黄某甲因医疗损害鉴定支付鉴定费3500元。

(二)周某某的医疗损害鉴定情况如下:

XX市医学会于2013614日成立专家鉴定组成员,同年626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会,627日作出阳医鉴(损害)(201301号《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认为XX镇卫生院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无医患沟通记录,违反诊疗原则;2.医方未能充分分析估计胎儿体重,未能予知分娩巨大胎儿,并由此所带来分娩风险;3.患者入院时两次检测到“空腹”血糖分别为6.5molL9.6molL,未引起医方高度重视,患者可能因“妊娠合并糖尿病”而分娩巨大胎儿;4.在胎头娩出后未能娩出前肩时,考虑肩难产,医方未能及时行会阴侧剪术以减轻会阴损伤的程度。上述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产科接产的诊疗常规,与产妇会阴Ⅳ裂伤损害有一定因果关系。结论性意见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鉴于医方能按常规给患者进行围产期保健,患者为经产妇,入院时医方为其行宫高、腹围测量和B超检查,均未提示巨大胎儿,无明显剖腹产指征,患者入院后,医方产程观察无违规。因此,“巨大胎儿,肩难产”,是造成产妇会阴Ⅳ裂伤的主要原因,即便行会阴侧剪也不能完全避免,因此医方对过失行为负次要责任。医方的医疗过错在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参与度的比例为25%周某某因医疗损害鉴定支付的鉴定费为3500元。

    2013922日,原审法院委托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周某某、黄某甲分别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所于2013930日受理。(一)黄某甲的伤残鉴定情况为: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108日作出粤漠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甲左臂丛神经损伤致左上肢活动轻度受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黄某甲因伤残鉴定支付鉴定费1900元。(二)原告周某某的伤残鉴定情况为: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108日作出粤漠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3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某某因娩出巨大胎儿,肩难产,会阴Ⅳ裂伤致直肠裂伤,肛门括约肌完全断裂,已行手术修补,其直肠损伤修补术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周某某因伤残鉴定支付鉴定费1900元。

    经原审庭审质证,黄某甲、周某某,XX卫生院、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于XX市医学会作出的两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和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没有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损害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XX市医学会作出的两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XX卫生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造成黄某甲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比例为70%;对造成周某某的损害负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比例为25%。因XX市医学会具备鉴定资格,其对本案医疗损害的鉴定程序合法,作出的鉴定结论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予以采纳,应确认为本案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XX卫生院对于黄某甲因本次医疗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因XX卫生院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于XX卫生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在医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赔偿的部分应由XX卫生院予以赔偿。

判决如下:一、限XXXX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87591.51元给黄某甲;二、限XXXX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24187.66元给周某某;三、驳回黄某甲、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XXXX中心支公司负担。

巨大儿医疗事故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患者打疫苗后肾衰,鉴定说医院没毛病,法院却判赔 200 万?
医疗纠纷:治疗阑尾炎漏诊合并结肠癌,使患者失去提高生存率机会
医疗纠纷:剖宫产手术误伤血管导致一级伤残,医方赔偿221余万元
当事人持异议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转载]遭遇医疗事故,索赔有技巧
医疗纠纷:患者服用中药后发生肝衰,医方因违规操作赔偿60余万元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