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肩关节脱位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 医疗过错 肩关节脱位被误诊
2010年5月30日,刘 XX因受伤在 XX县人民医院就医,经治疗后于2010年8月9日出院。出院后,刘 XX一直感觉左肩疼痛。2010年11月10日,刘 XX经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系 XX县人民医院漏诊、漏治造成。经刘 XX申请,徐州市医学会于2012年3月1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徐州医鉴<2012>009号),该鉴定书载明, XX县人民医院对刘 XX的诊疗行为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建议对刘 XX左肩关节脱位作进一步治疗。
被告 XX县人民医院辩称,首先,刘 XX于2010年5月30日因骑电动车坠入深沟受伤入住 XX县人民医院,入院后进行急诊手术,但术后仍有活动性出血,生命体征不稳定,血压维持不住。2010年5月31日, XX县人民医院又对刘 XX进行肝右叶大部切除术,术后进入ICU治疗,生命体征稳定后于2010年6月8日转入普通病房。2010年8月9日刘 XX出院。2010年11月10日,刘 XX因左肩疼痛不能抬高后发现陈旧性关节脱位。其次,2012年3月1日,徐州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 XX县人民医院对刘 XX的诊疗行为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及刘 XX左肩关节脱位继续治疗的鉴定意见不持异议。再次,刘 XX需持有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或其它医院的转院证明方能到外地治疗,而不能擅自转院到上级医院治疗。第四, XX县人民医院同意依法赔偿,但刘 XX后续治疗费用应当根据发生后的事实进行赔偿。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刘 XX于2010年5月30日因受伤入住 XX县人民医院,住院后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胸腹联合伤,肝挫裂伤,两下肺挫伤,头胸腹软组织挫伤”,同日 XX县人民医院对刘 XX进行肝破裂修补填塞止血及腹腔冲洗引流术。2010年5月31日, XX县人民医院又对刘 XX进行肝右叶大部切除术,术后入ICU治疗,平稳后转入普通病房治疗。2010年8月9日刘 XX出院。出院后,刘 XX因左肩疼痛先后就诊于 XX县华佗医院及北京积水潭医院,共花费医疗费759.08元。2012年3月1日,徐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徐州医鉴<2012>009号),鉴定书意见为, XX县人民医院对刘 XX的诊疗行为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建议对刘 XX左肩关节脱位作进一步治疗。
本院酌定 XX县人民医院应对刘 XX的损害承担80%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 X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 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7235.2元。
二、驳回原告刘 XX的其余诉讼请求。漏诊肩关节脱位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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