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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漏诊医疗事故

 骨折漏诊医疗事故

        2015年3月27日22时18分,原告由于交通事故被送至被告处就诊,被告对原告病历记载:2015年3月28日行“1、右膝开放性外伤清创缝合,外侧副韧带、关节囊撕裂修补术,VSD负压封闭引流术。2、右胫骨骨折有限切开复位髓内针固定术。3、左股骨干骨折有限切开复位膨胀髓内钉内固定术。”

        2014年3月30日患者术后复查发现左股骨颈骨折、L5左侧横突骨折、右髋臼骨折(前缘)、左髌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明确左外踝骨折,向上级医师汇报。再次检查分析术前左股骨颈部DR,骨质未见明显异常,可见股骨颈处略模糊线性影,考虑为隐匿性骨折。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在,,附属第一医院行“左侧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左侧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左侧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侧髌骨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由于被告术前未明确诊断原告“左股骨颈骨折、L5左侧横突骨折、右髋臼骨折(前缘)、左髌骨骨折、明确左外踝骨折”导致原告的二次手术。原告的伤情经,,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二次手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100%。原告支付鉴定费7000元。

又查明:原告在,,附属第一医院支付医疗费88074.93元,住院12天,一级护理4天,后原告在,,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7天,支付医疗费12124.4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害经,,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二次手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100%。故原告在,,附属第一医院及,,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发生的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被告处发生的费用因系交通事故导致的,该费用被告不予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总队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100199.33元;

       二、被告,,总队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误工费2950元;

       三、被告,,总队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护理费3357元;

       四、被告,,总队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交通费500元;

       五、被告,,总队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

       六、被告,,总队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鉴定费7000元;

       七、被告,,总队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骨折漏诊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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