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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甘油医疗事故损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倪,,因“检查发现右肝占位近10年,右上腹部疼痛不适1月余”入住,,医院。据住院病历记载,查体:血压158/99mmHg,腹软,无压痛。肝脏未触及肿块,肝区无叩击痛。入院诊断:肝血管瘤(右)。1月16日,肾功能:血尿素氮8.8mmol/L(参考值1.7-8.3mmol/L),肌酐69umol/L(参考值45-464mmol/L)。1月20日彩超检查示:右肝占位(肝癌?)。1月21日,肝脏MR增强示:肝右叶巨大外生血管瘤,肝内小囊肿。当日倪,,在全麻+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肝右叶血管瘤切除+胆囊切除术。术中使用抗生素头孢唑钠2.0克。13时17分,倪,,血压175/102mmHg,予硝酸甘油0.5mg,静脉注射。术后给予倪,,抗感染、止血、保肝治疗。1月22日,倪,,腹腔双套管引出暗红色血性液体200ml。查血常规示:红细胞2.36×1012/L,血红蛋白68.0g/L。复查B超示:腹腔及膈下未见积液。给予红细胞悬液800ml,血浆400ml补充血容量。19时,复查血常规:红细胞3.35×1012/L,血红蛋白137.0g/L。

        1月23日,倪,,血压偏高,最高达170/110mmHg,予硝酸甘油微泵滴入控制血压。查肾功能:尿素氮16.7mmol/L,肌酐126umol/L。当日给予红细胞悬液400ml,血浆200ml补充血容量,倪,,尿量较少,约100ml,给予速尿加强利尿。1月24日9时40分,倪,,24小时尿量290ml。复查肾功能:尿素氮29.2mmol/L,肌酐222umol/L。请肾内科会诊,考虑急性肾损伤(少尿型),予床边血液透析。术后病理报告示:①(肝右叶)海绵状血管瘤;②慢性胆囊炎。此后倪,,每日24小时尿量继续减少,1月29日,24小时尿量0ml。1月30日,肾内科会诊:急性肾损伤(肾前性+肾实质型)。予每2日血透1次,纠正低蛋白血症,护肾治疗。2月19日,查肾功能:尿素氮16.8mmol/L,肌酐629umol/L。4月27日,超声检查示:①双肾慢性肾病改变,血供偏少;②双肾动、静脉走行正常,管道通畅。2010年5月12日,,,医院通知倪,,出院。

倪,,目前在XX医院定期复查,透析治疗。倪,,至2011年12月12日止的门诊自费费用为人民币37,329.33元,住院医疗费(均在,,医院发生)为人民币84,965.34元,住院医疗费中倪,,已预交人民币63,300元,尚余人民币21,665.34元未支付。

         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委托XX医学会就,,医院对倪,,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倪,,的现状有无因果关系,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XX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倪,,与,,医院医疗争议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倪,,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原审法院委托XX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XX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

         1、2010年1月15日,患者因“检查发现右肝占位近10年,右上腹部疼痛不适1月余”入住,,医院。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及影像学检查,“肝右叶巨大外生血管瘤,肝内小囊肿”诊断成立,予“血管瘤切除+胆囊切除术”有手术指征。

         2、根据送鉴的病史资料,患者入院时血压为158/99mmHg,术后血压持续偏高,不能排除患者存在高血压的原发疾病。临床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为多种因素所致,与手术创伤、麻醉、出血、高血压及其他潜在疾病等均有关联。

         3、医方在患者血常规检查提示重度贫血,腹腔引流出较多血性液体的情况下,给予输血防治休克不违反诊疗常规。患者输血后发生溶血反应的依据不足。

        4、根据送鉴的麻醉复苏记录单记载,医方术中予硝酸甘油0.5mg静脉注射,不符合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关于硝酸甘油的使用方法。另据护理单记载,2010年1月23日,在患者已发生急性肾功能损伤的情况下,医方继续使用硝酸甘油,存在不当。这些与患者目前状况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就倪,,目前肾脏损害的护理期限,原审法院委托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倪,,目前肾功能衰竭,需长期设置大部分护理。

,,医院不服,申请重新鉴定。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参照XX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医院使用硝酸甘油存在不当,与倪,,目前状况存有一定因果关系,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与其责任参与度相符的民事赔偿责任。,,医院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均无异议,法院可予确认。,,医院对倪,,的护理期限存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法院对,,医院关于此节的辩称不予采信。倪,,主张每天人民币60元的护理费高于护理行业收费标准,由法院根据护理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调整。交通费由法院酌定。倪,,要求复印费、营养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医疗欠费部分可在本案一并处理。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一、,,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医疗费人民币43,853元;二、,,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误工费人民币5,245.80元;三、,,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19元;四、,,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陪护费人民币5,245.80元;五、,,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护理费人民币126,000元;六、,,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七、,,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19,240元;八、,,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交通费人民币3,000元;九、倪,,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十、上述款项履行时应扣除倪,,在,,医院的医疗欠费人民币21,665.34元。

判决之后,倪,,、,,医院均不服原判,上诉于我院。

倪,,上诉要求,,医院承担倪,,因重度尿毒症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免除全部医药费并赔偿全部损失,并确定今后治疗的问题。

,,医院上诉于我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过长,要求按照肾损伤的护理期限30天至60天的期限来确定护理期限。

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医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倪,,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倪,,的病历被篡改了。

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医院与倪,,因,,医院的医疗行为而诉讼至法院。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差错,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现在经过区、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最终XX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医院与倪,,医疗争议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违法不当之处的情况下,该鉴定应当为法院所采纳。作为裁判的依据。对于倪,,提出的,,医院有篡改病历情况的陈述,在原审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实就这个问题产生过争议,但最后双方商定以倪,,提供的病历作为鉴定的材料,因此也就不存在鉴定部门使用了虚假的病历进行鉴定的事实。原审法院根据上述鉴定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倪,,以病历虚假为由,不同意鉴定结论,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院对合理期限的异议,原审法院根据相关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所作的判决,有其充分的依据,故,,医院对此点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硝酸甘油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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