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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自贬”?

     "自贬,就是自己贬低自己,按照文化人类学家本维惠尼特的说法,也就是“自中的“主客我作出的一个负面评价。看似一种主观意识活动,其实是一种互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当“我”的言行被“他者”批评、指责或不满、又不足以做出令人同意或信服的理由后,先是认错,继而主动降低自己人格某些方面的价值,以免遭受更大人格或其他利益的损失。

以上可以看出,大凡“自贬者”不同程度陷入了一种困境,又无法继续坚持下去,那么就只有这类方式的暂时“退却”了。以下几种情况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古代皇上“罪已诏”式,很少见,前提就是“有罪”在先,又不能推脱掉,就只好如此“自我批评”了,这类自贬只是极少数较为开明的皇上;

2、“曹操削发抵罪”式。曹操战马践踏了农民田地里的麦苗,按当时刑律应该斩首,但那时毕竟“刑不上大夫”,但又不能“无罪赦免”,于是当着众人以“削发”自贬;

  3、廉颇负荆请罪式。应该说,这类自贬者的自贬是最诚实的,其能够清醒认知自己的过错,诚心自贬,以取得关系人充分谅解,这类有别于以上的“被迫”,但更少见;

  4、“阿Q自打耳光式”。这类一般发生在民间比较多见。被动打耳光的、下跪的、爬行的学狗叫的,都类似那种“韩信胯下之辱”式,这种自贬是“被迫”程度最高的一类,常见于团伙某些成员在其头目或其他同类威逼的情形下不得不自扇耳光…….

以上,除了第三类外,都是自贬者面临着一些严重的困境或危机,如不自贬其后果就更为严重,不得不以暂时退却,有朝一日出人头地贬低别人。

当然以上几种自贬情形远远不能概括所有自贬情况以及自贬者的动机。因为人生困境危机有很多,这就决定了自贬种类不可能是静止的,它可能随着某些困境的减少而减少;也可能随着困境的增多而继续再生,除此以外,还有一类更应该引起重视。

“避重就轻”的自贬。有从事对职务犯罪刑事诉讼人员对我说:有不少涉嫌贪贿罪被告人在被捕前经常“自我批评”时,经常检查“有时接受一点同事送给的土特产……等等”,“这是对廉政建设认识不够高,党性不够强,在今后要加以改正……。”这类自贬很多,大都是收受巨额贿赂,被轻描淡写为“收受土特产”,并且还不是经常,而是“有时”,只要不足5000元犯罪数额,司法机关就不能立案侦查,并且“送土特产”,一般是基于同事间的“战友感情”,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这类自贬者手段确实很高明。

一般而言,“自贬者”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取悦对方满意,一般而言其满意的程度与自贬的幅度有关。这些年民人群众对“腐败不满情绪强烈,法律惩处更加严厉。如何平息这类不满呢?也许是受“罪已诏”启发,或曹孟德的那种“削发抵刑”的自贬策略,就只能避重就轻,“丢卒保车”了。
​   自贬,又是与谦虚混同,这个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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