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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项目名称 宝山区大场镇场中村城中村改造1B地块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7]47号
批准日期 2017-02-08 00:00:00
行政区划 宝山区
项目位置 东至铁路,西至联建新村,南至联建新村,北至肉联厂(不含走马塘和肉联厂路)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房补告[2018]第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7]4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宝山区大场镇场中村洛东组,宝山区大场镇场中村洛西组,宝山区大场镇场中村洛中组(村队组);四至范围为 东至铁路,西至联建新村,南至联建新村,北至肉联厂(不含走马塘和肉联厂路)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2、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713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0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1、 南陈路278、279弄,南陈路278、279弄,南陈路278、279弄,价格每平方米 元。

2、 洛河桥(1-3#、1-4#),洛河桥(1-3#、1-4#),洛河桥(1-3#、1-4#),价格每平方米 元。

(六)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位置:

(七)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 10日为签约期限。

(八)共同举办企业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十)其他事项: 本地块具体补偿标准及实施口径,依照《关于宝山区大场镇场中村城中村改造1B地块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实施口径》执行。

三、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 、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 ,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

2018年4月2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4月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夏琨皓 联系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206室

联系电话: 56100370 监督电话: 56109705

上海市 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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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房补告[2018]第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7]4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宝山区大场镇场中村洛东组,宝山区大场镇场中村洛西组,宝山区大场镇场中村洛中组(村队组);四至范围为 东至铁路,西至联建新村,南至联建新村,北至肉联厂(不含走马塘和肉联厂路)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2、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713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0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1、 南陈路278、279弄,南陈路278、279弄,南陈路278、279弄,价格每平方米 元。
    2、 洛河桥(1-3#、1-4#),洛河桥(1-3#、1-4#),洛河桥(1-3#、1-4#),价格每平方米 元。
    (六)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位置:
    (七)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 10日为签约期限。
    (八)共同举办企业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十)其他事项: 本地块具体补偿标准及实施口径,依照《关于宝山区大场镇场中村城中村改造1B地块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实施口径》执行。
    三、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 、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 ,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
    即 2018年4月2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4月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夏琨皓 联系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206室
    联系电话: 56100370 监督电话: 56109705

    上海市 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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