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二天,单位一起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在北京进行,作为影像科代表笔者亲历了整个过程。
事件过程涉及患者隐私不赘述,现场医学专家认为我科室的诊断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诸位不要担心,本文旨在为超声科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上提出一点建议。
一、目前医学司法鉴定专家对于医疗行为是非常专业的,不偏不向,既维护患者应有的权益,也不会对院方过度要求,总体来说评价很客观。
二、对于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单位,专家组的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即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三、对于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有义务提醒产妇在11-13W+6D和21-24W进行两次主要的超声排畸以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唐筛/无创DNA等遗传学检查。
四、产妇未按照要求孕周进行的检查,或者说检查时机不在要求孕周之内,医疗机构出现的失误,产妇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视具体事宜而定)。
五、超声检查不仅仅要在检查前签署尽可能详细的《知情告知书》,而且要尽量解释,最大限度让产妇了解内容。
六、医疗机构及医师,不得超出自身级别、资质进行检查或诊断。
七、对于发现的问题,除非检查医师有绝对的信心,否则需要到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明确诊断,超声报告单和门诊记录等医疗文书中均需要文字性体现。
八、即使您对诊断有绝对的信心,如果所在执业机构不具备产前诊断资质,请重复上一条。
九、六大畸形是一级以上产前检查的底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可漏诊!
笔者对超声医师尤其是年轻医师的建议:第一尽快尽多的提高诊断水平,此乃根本之道,以不变应万变;第二科学沟通,检查前、中、后尽量详细客观的告知,每个人的思维方式不同,你所说的和对方所听的是不一样的;最后,细化《知情同意书》、报告建议以及相关医疗文书内容,事情到了法庭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谁说过什么都不重要,白纸黑字才算数。
医学是一门“逆天而行”的学科,与生老病死为敌,自诞生便注定伴随诸多失败和不可到达之境,对于杏林之吾辈,必当自强,对不幸之病患,深表遗憾!
总有一天医患之间会互信不疑,总有一天我们会撇弃这些繁重的防范性手段,总有一天我们会轻装上阵,毫无顾虑的抵抗病魔,总有一天......会有那一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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