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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变化20181001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税率的通知
2018-10-08人力资源部
公司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调整个人所得税(后简称个税)起征点和税率,现将具体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个税起征点调整
自2018年10月1日起,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外籍员工)个税起征点由原3500元/月(外籍4800元/月)调整为5000元/月。
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有关规定,原有的400元通讯补贴免税项目继续执行。劳务工根据派遣公司相关政策执行,各异地分子公司根据当地税务政策执行。
二、个税税率调整
自2018年10月1日起,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外籍员工)个税税率按新税率表执行。

 举例说明:假定一名员工月度总收入10000元,社保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2000元,同时享受400元通讯补贴免税项目。该员工个税计算方式为:(10000-5000-2000-400)*3%=78元
根据估算:
月税前收入1万元者,原税制下需缴纳305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78元,降幅约75%;
月税前收入2万元者,原税制下需缴纳2520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1110元,降幅约56%;
月税前收入5万元者,原税制下需缴纳10475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8370元,降幅约20%;(以上数据仅为估算,因社保公积金个人缴费金额不同,与实际核算数据有差异。)
三、其他事宜
1.关于年终奖励的个税计算方式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细则,待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通知。
2.本次个税起征点及税率调整,由人力资源部共享服务中心统一调整e-HR系统内设置。各异地分子公司需在10月10日前报送执行的个税起征点及免税项目(额度)至人力资源部共享服务中心。
3. 如有疑问请拨打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热线:023-67543666
 
人力资源部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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