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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分局-文章内容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12月8日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杭州万科容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富阳市富春街道体育场路富辰嘉苑一楼
  法定代表人: 丁?? 联系电话: 0571-61709666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183000017573
  企业资质证书号: 杭房项(富)9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富春街道金桥北路东侧、编号为 001-110-0109,001-119-0108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富国用(2008)第006644号,富国用(2008)第005263号。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55576平方米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金色家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0330183200900088 03301832009001340330183200900113, 施工许可证号为033012320091009002010330123200912040101033012320091203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富阳市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0富售许字2009第0111号 0富售许字2009第0112号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备案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0住宅自 2005 年 10 月 9 日至 2075 年 10月 9 日;0商业自 2005 年 10 月 9 日至 2045 年 10月 9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0住宅 0商业 ,属 框剪 结构,层高02.8米局部5.6米05.4米05.45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0无 02个 ,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详见附件九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1015.1( 其中物业办公用房489.5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525.6 平方米) 平方米,座落于13#楼1层 , 8#楼1-2层 (具体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以实测为准,位置以房屋交付后相关部门确认为准),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地下车位、规划的地面停车位(除按政府相关规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停车泊位)
  2、车库,地下车库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元。
   4、 ×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72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且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后(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银行按揭。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方式付款,首期房款人民币__ ____元整,应在本协议签署时支付给出卖人;剩余房款人民币___ _元整,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相关贷款手续(买受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按贷款银行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贷款银行)如果贷款银行不受理贷款人的贷款申请,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与出卖人重新确认付款方式,否则按合同第八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内告知买受人的。
  2、县(市)级及县(市)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林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改变等政府行为。
  4、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任何款项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不视为逾期交房。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
  3、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且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后(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未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退房时出卖人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利息。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出卖人对检测费用先行垫付,买受人提供等额担保,最终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出卖人告知:本合同签订时,合同所涉及商品房所占土地无抵押,在建工程没有抵押。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补偿装饰、设备差价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已交付部分的小区内道路、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接(贯)通 ;
  2、已交付部分的小区内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燃气等管线于房屋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 。
   3、 × 。
   4、 × 。
   5、 ×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2、如遇本合同第九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承担责任。
   3、非由出卖人负责实施的建筑区划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导致小区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并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责任单位主张权利。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的买受人可自行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按揭付款的买受人需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百分之一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其中下层为商铺的上层住宅外墙面店招部分由下层商铺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但店招的具体部位尺寸、规格、颜色、材质应符合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使用时须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由出卖人报送富阳市地名办核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由出卖人报送富阳市地名办核准;
  5、 × ;
  6、 ×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0住宅 0商业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富阳市建设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1、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仅对该商品房墙体中心线以内部分的户型进行标示,除此之外的部分不属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具效力。
  2、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的框架柱尺寸以该商品房的结构施工图(竣工图)为准。
  3、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的管线位置以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4、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未详尽标注或说明该商品房及该幢商品房内外全部管线或其它组成。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Z-101-95)、《房屋测量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下列范围: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消防连廊、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外半墙水平投影面积等。(详见《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1、没有公共通道进出的露台,其使用权属于在房屋交付时设置了专有通道的相连房屋的业主使用,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由使用的业主承担。该部分如何办理权属登记,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按相关法律、政策及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上述露台的面积未计入该房屋的计价面积,面积变化不影响房价款。使用露台的业主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并应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订的管理规则。
  3、位于地下的_____号车位随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附赠,停车位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车位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将来具备登记条件时,买受人自行办理车位产权登记,出卖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时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质感涂料为主;
  2、内墙:户内厅房墙面混合砂浆抹面;厨卫为水泥砂浆,表面拉毛;
  3、顶棚:腻子批白;
  4、地面:细石混凝土地面;
  5、门窗:
  (1)进户门:钢木复合进户门;
  (2)内门:无;
  (3)户内窗、户内阳台门:断桥隔热铝合金门窗、中空玻璃;
  6、厨房:预留给水管;预留烟道接口;预留燃气接口;
  7、卫生间:预埋地漏;
  8、阳台:金属栏杆;
  9、电梯:广州日立电梯;
  10、其他:
  (1)可视对讲:黑白可视对讲;
  (2)有线电视、电话、宽带:预留接口位于户内信息箱;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或买受人自行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3、5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无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本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时按附表所列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负责安排相关施工单位完成保修工作。
  保修期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已完成保修工作且经业主验收并确认,其对应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不再另外顺延或重新计算。
  本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的保修范围限于业主在正常使用及维护状态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附表所列项目超过保修期限后,出卖人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业主可委托物业进行有偿维修服务,或自行安排处理。
  保修项目 保修期限 保修责任
  地基和主体结构 设计使用年限 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超出国家设计规范规定值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复。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8年 保修期内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而导致的渗水、滴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
  管道渗漏 2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或所使用材料质量问题而出现的管道开裂、渗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2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墙壁、顶棚抹灰层脱落,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补。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2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补。
  对讲系统 2年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对讲系统失灵问题,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擅自移位或私自接线造成烧坏设备的不属保修范围,且要追究赔偿责任。
  备注:
  1.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2、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保修责任;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特 别 提 示
   为确保买受人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出卖人特提示买受人在签订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买受人在签约时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一、【关于土地使用年限】(补充合同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商品房所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商业用地为40 年、住宅用地为70年。
  二、【关于房屋用途和层高】(补充合同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金色家园小区规划用途为住宅或商业;其中4、8、11-13号楼部分为商业。若因法律法规、政策、登记规则发生变化,则以实际登记为准。
  1#楼层高2.8米局部5.6米,建筑层数地上24层,地下1层; 2#层高2.8米局部5.6米,建筑层数地上24层,地下1层;3#楼层高2.8米局部5.6米,建筑层数地上24层,地下1层;4#楼层高2.8米局部5.6米/商业5.45米,建筑层数地上25层,地下1层;5#楼层高2.8米局部5.6米,建筑层数地上26层,地下1层;6#楼层高2.8米局部5.6米,建筑层数地上26层,地下1层;7#楼层高2.8米局部5.6米,建筑层数地上26层,地下1层,;8#楼层高2.8米局部5.6/单层商业层高5.4米,双层商业一层层高4.25米、二层层高3.5米,建筑层数地上25层,地下1层(局部);9#楼层高2.8米局部5.6米,建筑层数地上26层,地下1层;10#楼层高2.8米局部5.6米,建筑层数地上26层,地下1层;11#楼层高2.8米局部5.6米/商业5.4米,建筑层数地上28层,地下1层(局部);12#楼层高2.8米局部5.6米/商业5.45米,建筑层数地上27层,地下0层;13#楼层高2.8米局部5.6米/商业5.45米,建筑层数地上27层,地下0层;
  三、【关于物业维修基金】(补充合同第五条)
  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时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及物业维修基金),由出卖人按有关规定代政府职能部门收取,收取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若收取标准发生改变的,以政府修订后的标准为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计交时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出卖人代政府及相关单位收取的其他税费,交房时按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
  四、【关于面积差异处理】(补充合同第六条)
  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时,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通知送达后30日内决定是否退房。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退房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视为买受人放弃该项权利。
  五、【关于按揭付款】(补充合同第七条)
  若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的金额或银行拒绝对买受人贷款时,买受人应在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付清差额部分,否则买受人按合同第八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六、【关于推迟交付】(补充合同第九条)
  在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价款或者其他费用(包括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情形下,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房屋。待该房屋全款付清后10日内由出卖人向买受人寄发交付通知书;交付时间以交付通知书上的日期为准。
  七、【关于规划设计变更】(补充合同第十一条)
  出卖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非买受人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处理。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竣工验收后,业主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房屋进行改造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
  八、【关于房屋交付通知】 (补充合同第十二条)
  出卖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之前,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事宜。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不论出卖人以何种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如果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均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截止日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九、【关于房屋交付】(修改及补充合同第十二条)
  1、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书,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
  2、出卖人的通知送达后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届满后,买受人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理由,不得拒绝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买受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的,视为出卖人按时交付。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末尾处所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为“保修期间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结合返修时间长短按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计算”。
  十、【关于装饰、设备标准】(补充合同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 (补充合同第十五条)
  本项目系分期交付,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它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其投入使用的具体业态、时间,由相关业主或经营者确定。出卖人对公共配套、商业的具体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合同项下商品房的电视、通讯、燃气、网络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产权登记面积或实际使用面积、空间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各类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该类费用标准由相关收费单位确定,买受人承担。
  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经政府审批或认可的用途进行变更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使用有关设施设备不当引起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该等部位、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协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应负责任的相关买受人承担。
  各买受人均同意,在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物业公司对公共部位进行保养维修或受业主委托进行房屋维修时,若该保修或维修需要通过或进入相邻业主房屋专用部分的,相邻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若因相邻业主原因导致出卖人及物业公司无法进行保修及维修的,因此而造成的扩大损失,由相邻业主承担责任,出卖人及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二、【关于产权登记】(补充合同第十六条)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在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交付时,应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各项税费(包括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或已缴纳税费的凭证一并交予出卖人,办妥委托代办手续,和出卖人签订实测面积确认协议,结清面积差价款。买受人未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税费或已缴纳税费的凭证,未确认实测面积并结清差价的,出卖人不接受其协助办证的委托,并不承担因此导致的延期办证责任。
  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未按前款约定完整提供上述资料和费用时,出卖人有权相应推迟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而无须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如出卖人已交付房屋,买受人自具备提供上述资料和费用条件之日起,每延期提供一天,向出卖人承担违约金100元。
  房屋权属证书办妥后,买受人应在接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所需全部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担保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承担违约金。
  买受人同意在清偿按揭贷款合同的全部贷款本息之前,由出卖人将下列资料转交按揭银行:备案合同、商品房交接书原件,购房款发票(办证联)原件,初始登记产权证原件及办理个人权属证书所需的相关资料。
  若买受人选择商业按揭(公积金)付款方式,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出卖人、买受人、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合同(含担保合同)为本合同附件,因买受人不及时偿还银行按揭款或有其它债务纠纷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十天内,出卖人有权无须通知买受人即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商品房另行出售,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出卖人向有关部门撤销预告登记和备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5%的惩罚性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的首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买受人。
  十三、【关于保修和质量争议处理】(补充合同第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与出卖人对房屋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产生争议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若经检测,该房屋质量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检测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可选择由出卖人修复或退房。买受人选择出卖人修复的,修复期间,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检测期间不计算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及其他违约期间内),出卖人除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且办妥退房手续后30天之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支付利息,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利息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买受人未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出卖人不再承担包括逾期交付在内的其他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换房且出卖人同意换房的,差价按新、旧合同总价格多还少补,出卖人不再承担包括逾期交付在内的其他违约责任。
  若经检测,该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但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出卖人有义务承担保修责任并尽快予以修复。检测及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
  若经检测,该房屋质量合格,检测费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截止日期视为交付日。
  十四、【关于建筑区划内配套的所有权】
  1、车位,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位)、规划的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依法销售、出租并获取收益;本建筑区划内部分停车位(包括地下)专为商业部分配置的,不计入住宅部分的车位配置比例。
  2、未计入公摊面积的以下房屋与部位,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属于业主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公厕、社区用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网、设施、设备等。
  3、本小区内架空层,根据相关政府文件,属于市政府所有,不得封闭。
  十五、【关于广告宣传资料的效力】
  1、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合同又未作重新约定的,可作为合同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在上述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已明示不构成要约或者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2、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及本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4、示范单位(样板房)仅供买受人参考之用,不属于出卖人的交付标准或交付条件,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十六、【关于联络方式和通知】
  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以特快专递通知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时间;收件人未签收的,同城以特快专递交寄日的第2日为送达日,异地以特快专递交寄日的第5日为送达日。
  十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约定解除的,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若买受人拒绝配合办理上述解除手续的,则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直至配合办妥之日。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3、房屋交付后,本合同因买受人原因解除、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买受人在向出卖人返还房屋时,应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该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至买受人将房屋返还给出卖人之日。该使用费自出卖人应返还给买受人的房款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日内补足。
  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除的,双方签署的车位转让、使用、租赁及附增协议等一并解除,若车位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自解除合同日将车位返还买受人;买受人基于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出卖人处无偿或有偿取得的车位或其他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也应相应的无条件的返还出卖人。
  十八、【项目内的广告宣传】
  在金色家园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十九、【特别事项说明】
  本合同项下小区内外存在的不利因素,销售时出卖人已经告知买受人,并和买受人另行签订确认协议。
  以上因素可能会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出卖人在定价时已考虑了该因素。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出卖人对上述因素提示可能未臻全面,买受人在购买前已经对上述因素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签订及房屋价格的因素作了全面考虑。
  二十、【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和确认】
  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作出了特别提示,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附件九
  
  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公示本合同项下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A ]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夹芯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G 膨胀聚苯板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 kg/m3]、燃烧性能[ × h]、导热系数[ 0.04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30 mm]
  4、墙体传热系数[ 1.04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E ]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A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 [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 kg/m3]、导热系数[ 0.03 W/M .K]、吸水率[ × %]、保温材料层厚度[ 30 mm]
  4、屋顶传热系数[ 0.77 w/m2.k]
  (三)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B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2.70 w/m2.k 、遮阳系数 0.62 %、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气密性能4级(7层及7层以上)。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1)空调风系统形式:[ D ] [A 定风量全空气系统 ] [B 变风量全空气系统 ]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 [D 其他]
  (2)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D ] [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B吸收式冷水机组] [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 [D 多联机][E其他] [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3)送、排风系统形式:[ B ][A 自然通风系统 ][B 机械送排风系统 ][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 [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其他]
  (4)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 B ] [A 集中式][B 分散式][C 电] [D 蒸汽][E燃气] [F太阳能] [G其他]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B ][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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