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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聊在适航审定业务中使用第三方机构的可行性
今天聊的话题关键词是:“第三方”
在适航审定过程中貌似只有两方:局方、申请人/持证人。即便应用了三方资源,比如聘请某方面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机构,要么站在局方立场,要么站在申请人/持证人立场。纯粹站在独立第三方立场的机构,在适航审查业务有应用么?
曾经有过接近的
1992年12月11日民航总局公布、1997年1月6日修订、2018年3月1日废止的《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183AA)中,规定过一类委任单位代表,专业范围为:
(1)航空器或其零部件的气动与强度试验;或
(2)航空材料及工艺方法的试验和鉴定。
权限:在许可项目单的范围内签发局方认可的各种试验、检测或鉴定报告。
直白理解,对于这类委任单位代表出具的权限范围内的报告,局方直接认可和接受,并不需要目击这些试验、检测或鉴定。
除非这类委任单位代表恰好也是申请人/持证人,否则其独立第三方的特征是不是还挺明显?很遗憾,“委任”这两个字终于还是让我们纠结了。局方有审查权、批准权、处罚权等,但却没有开展试验、检测或鉴定的职责,局方对于自身不具备的权限何谈“委任”?于是改版《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AA-R1)时,果断删除了上述描述。
“委任”跟“第三方机构授权”,终究还是有些区别。

第三方机构的使用是否真的就与适航审定业务无缘?我们来了解一下民航行业对其他业务的管理。


  SMS审核(航安办)

在《深化民航改革工作方案(2022-2015)》的《完善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方案》中,我们找到了航安办作为主办部门的一项改革任务:
鼓励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提高安全运行管理专业化服务供给,强化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对应的2022年改革措施及目标为:
面向行业内外开展SMS外部审核员认证、培训、资质管理等工作,鼓励安全咨询主体多元化,建立行业SMS审核长效机制,规范局方SMS审核和运行单位自审行为。
对应的2023-2025年改革措施及目标为:
持续加强行业SMS外审机构和审核员队伍建设,及时评审迭代审核检查单,加大对审核机构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稳定第三方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优胜劣汰,实现高质量、常态化、规范化SMS审核,提升安全管理专业化服务供给。
无论SMS外部审核员还是SMS外审机构,站位独立,从外部视角评判相关单位的SMS建立和实施情况,似乎比内部检查和委任代表检查的结论更公正客观、令人信服些。(让我们拭目以待
植入一句,无论机构或个人,如感兴趣,不妨积极申请获取SMS外审资质。

 立法评估(政法司和局机关各业务部门)

在《完善民航政策法规体系改革工作方案》中,又发现了“第三方”字样。
这是由政法司和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主办的一项改革事项:
研究完善包括法规制定、实施、调整各环节在内的立法评估机制。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
对应的2022年改革措施及目标为:
起草部门在法规制定前充分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探索开展有关法规的第三方评估。
对应的2023-2025年改革措施及目标为:
全面梳理民航立法评估各类各项制度;推动起草部门探索并总结第三方开展或参与评估的情况。以研究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实现对民航立法评估制度的全面梳理,探索第三方评估。
这项是对局方立法评估机制的完善举措,来自第三方的专业意见不容小觑。
除上述改革任务外,我们还调研了当前的机场管理政策中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的类似第三方评审的工作,仅供适航审定业务参考: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2)

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三十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第三十八条 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十六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第八十一条 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应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上述要求与机场建设业务的特殊属性密不可分,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4)

第四条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怎么突然觉得,机场设备检验机构跟曾经的“试验、检测或鉴定”类委任单位代表有异曲同工之妙,均承担测试等职能。不过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明显权利更大些,拥有准入权(机场)。

 结束语 

篇幅有限,暂且聊这么多,相信各位已对民航业内第三方使用或多或少有些了解了。
言归正传到适航审定,在不断强化申请人/持证人主体责任、适度增加其权限的同时,是否引用第三方评审机制,又或是持续优化完善委任代表制度,又或是局方开展重点监管/差异化监管,又或是组合出击,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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