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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皖北、皖南行署
(1949~1952年)
一、皖北人民行政公署(1949~1952年)
民国38年(1949年)4月初,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政治部电令:“长江以北原安徽地区业已全获解放。为统一该地区行政领导及适应支援解放战争与各项建设工作的需要,特决定成立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遵此,4月15日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正式成立。办公地址设合肥市。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是皖北区相当于省一级的政权机关,受华东军政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会组成人员〕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会由皖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1950年11月22日,经政务院第59次会议通过,并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正式组成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宋日昌(1949.4~1950.4)
黄岩(1950年4月任职)
副主任郑抱真李云鹤沈子修(1950年11月任职)
委员(依姓氏笔划为序)
朱雨江余立奎余亚农吴光(女)宋孟邻李世焱李世农
李湘若李棲凤金稚石孙仲德桂林栖马芳庭马乐庭
张月潭张恺帆梁从学陈元良陈粹吾陈荫南曾希圣
程士范程明远贺升平潘锷蔡蹈和郑伯川操震球
罗平龚意农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职权〕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会在华东军政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并对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并在本署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2、实施皖北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案。
3、拟定与署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备案后施行之。
4、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提请上级任免,批准任免与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本署与所属专署、县、市、区的重要工作人员。
5、废除或修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6、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制本区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审核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并审核所辖县、市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转报华东军政委员会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
7、领导和检查本署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领导和检查所辖各专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8、指导在本区内中央或华东经管的机关。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机构及官职设置〕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成立之初,设有秘书处、民政处、公安局、人事处、财政处、工商处、交通处、农林处、文教处、卫生处、粮食局、税务局、劳动局、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和皖北人民法院、皖北人民检察署。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或2人。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所属各委设主任,处设处长,局设局长,均设副职;委、处、局以下设室、科,室设主任,科设科长,也设有副职。皖北人民法院设院长,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亦均设副职。
〔皖北行署管辖区域及所辖各专署和市、县人民政府〕
皖北区是由原豫皖苏边区之三、四、六专区的安徽部分,江淮之间的5个专区及皖西的4个专区,即安徽江北的全部,另划入河南的永城、江苏的萧县路西部分、砀山、江浦等4县,合并而成。
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共辖6个专员公署,2个直辖市人民政府,48个县人民政府,4个县级市人民政府,1个县级办事处,1个矿区办事处。具体情况如下:
行署直辖合肥市、蚌埠市人民政府。
淮南矿区办事处。
行署直辖肥西县(上派河)人民政府。
阜阳专员公署辖阜阳市、界首市、亳城市人民政府,阜阳、太和、亳县、涡阳、蒙城、凤台、颍上、临泉县人民政府和阜南办事处。
宿县专员公署辖宿县、灵璧、泗县、泗洪、五河、怀远、砀山、萧县、永城县人民政府。
滁县专员公署辖滁县、来安、江浦、全椒、定远、凤阳、嘉山、盱眙、炳辉县人民政府。
巢湖专员公署辖三河市人民政府,巢县、无为、含山、和县、庐江、肥东县人民政府。
六安专员公署辖六安、舒城、霍山、金寨、寿县、霍邱县人民政府。
安庆专员公署辖怀宁、望江、宿松、太湖、岳西、潜山、桐城、桐庐县人民政府。
〔皖北行署所辖各专员公署及各市、县人民政府职权、官职和机构设置〕
各专员公署职权:1951年7月12日,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发布《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区专员公署试行组织规程(修正本)》,其中第二条规定: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各专员公署(简称专署)为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会之派出机关,承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会主任之命,在辖区内执行下列职权:
(1)关于上级政府之决议和命令之执行、转发、督导、检查事项;
(2)关于在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和命令,并检查其执行事项;
(3)关于主持辖区一切行政,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事项;
(4)关于实施皖北区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事项;
(5)关于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任免本专署及所属县市重要行政人员,并自行任免本专署科员以下工作人员事项;
(6)关于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废除、修改或停止所属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事项;
(7)关于编制本区预算和决算,并初步审核所属县、市预算和决算,层报中央核决事项;
(8)关于统一督导和检查本区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督导和检查所属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事项。
专员公署的官职及机构设置: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各专员公署设专员1人,副专员1至2人。由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会提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命。
专员公署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工商科、建设科、农林水利科、卫生科、公安处、税务局、粮食局。
专署设秘书主任1人,秘书1人。其所属局设局长,处设处长,科设科长,均设副职。
专员公署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为县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的领导及主管专区的专员监督指导。
县(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市)长1人,副县(市)长1人(丙等、丁等县不设副县长)及委员7至11人组成,并报请皖北行署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任命。
县(市)人民政府设秘书室、民政科、财粮科、文教科、农林科、建设科、工商科、税务科、公安局、粮食局、人民监察委员会、县(市)人民法院、县(市)人民检察署。
县(市)人民政府设秘书1人(特等、甲等县设2人)。其所属委设主任,局设局长,科设科长,均设副职。
县(市)人民法院设院长,检察署设检察长,均设副职。
省辖市人民政府是相当于地区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的直接领导。其职权、官职及机构设置相当于县人民政府,但均比县高一级。
二、皖南人民行政公署(1949~1952年)
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奉华东野战军总部电令,于民国38年(1949年)5月7日正式成立。办公地址,初期设屯溪市,同年7月迁至芜湖市。
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是皖南区相当于省一级的政权机关,受华东军政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会组成人员〕
皖南行署委员会由皖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及委员16人组成,并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于1950年12月26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0次会议正式批准,其具体名单如下:
主任魏明
副主任江靖宇(1950年11月任职)许杰(1950年11月任职)
委员(依姓氏笔划为序)
朱子帆江干臣李志民李则纲洪琪(女)胡明郝桐生马天水崔亮功陈次权杨建新翟宗文刘飞刘敬之戴戟苏毅然
〔皖南人民行政公署职权〕
1951年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发布的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皖南行署委员会在华东军政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并对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并在本署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2、实施皖南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案。
3、拟定与署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备案后施行之。
4、提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免本署秘书长、各委主任、委员、处长、局长、室主任及其副职,以及其他与以上各职同级之人员,本署直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专区专员、副专员、县长、副县长、委员。
5、任免或批准任免前项以外的本署科长级及所属各专署、直属市科长局长级行政人员。
6、废除或修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7、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制皖南区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审核转报中央核准;并审核所辖县(市)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转报华东军政委员会转请中央核准。
8、领导和检查本署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领导和检查所辖各专员公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9、指导在本区内中央或华东经管的机关。
〔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机构及官职设置〕
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成立之初,设有秘书处(后改为办公厅)、民政处、人事处、财政处、粮食局、税务局、工商处、农林处、交通处、文教处、劳动局、卫生局、水利局、财政经济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及皖南人民法院、皖南人民检察署。
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必要时得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所属委设主任,处设处长,局设局长,办公厅设主任;委、处、局以下设室、科,室设主任,科设科长;皖南人民法院设院长,皖南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以上各职均设副职。
〔皖南行署管辖区域及所辖各专署和市、县人民政府〕
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共辖4个专员公署,1个直辖市人民政府,22个县人民政府,4个县级市人民政府。具体情况如下:
行署直辖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当专员公署辖当涂市人民政府和当涂、芜湖、南陵、繁昌县人民政府。
池州专员公署辖大通市人民政府和贵池、至德、东流、青阳、太平、铜陵、石埭县人民政府。
宣城专员公署辖宣城市人民政府和宣城、郎溪、广德、泾县、宁国县人民政府。
徽州专员公署辖屯溪市人民政府和歙县、旌德、绩溪、休宁、黟县、祁门县人民政府。
1950年皖南区人民行政公署管辖区域有两次较大的建制变动:
1950年3月28日皖南人民行政公署令,撤销当涂市,其行政区域并入当涂县。撤销大通市,其行政区域并入铜陵县。撤销宣城市,其行政区域并入宣城县。
1950年5月25日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又令,撤销芜当专区,所属的当涂、南陵2县划归宣城专区,繁昌县划归池州专区,芜湖县划归皖南行署直辖。
以上建制变动后皖南行署共辖3个专员公署,1个地级市人民政府,1个县级市人民政府,22个县人民政府。具体情况如下:
芜湖市人民政府。
行署直辖单位芜湖县人民政府。
池州专员公署辖贵池、繁昌、至德、东流、石埭、青阳、太平、铜陵县人民政府。
宣城专员公署辖宣城、当涂、南陵、郎溪、广德、泾县、宁国县人民政府。
徽州专员公署辖屯溪市人民政府和歙县、旌德、绩溪、休宁、黟县、祁门县人民政府。
〔皖南行署辖各专署及市、县人民政府职权及官职设置〕
根据《皖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第16条规定,各专员公署,为皖南署委会之派出机关,设专员1人,副专员1至2人,代表本署监督指导各该专区内县(市)人民政府之工作。另其官职设置可参见皖南行署人事处1951年9月10日印制的《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所属各专市县领导人一览表》,即图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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