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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启动,即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一般是不能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当事人是对已经生效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才申请再审,再审阶段审理围绕的是当事人的原诉讼请求。
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如果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即
1、在原审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合法传唤导致缺席参加审理;
2、需要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
3、原来所诉讼的诉讼标的物灭失、变化导致原来的诉讼请求不能实现;
4、另行起诉无法解决的。
经过法院的审查是否符合这四个条件之一,再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再审中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当事人因此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也属于在再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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