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应该删除的民诉法条文:管辖权异议制度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读文章之前先做个小调查,律师们到法院立案的时候,遇到立案庭法官欢天喜地巴不得你立案,还是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能不立案就不立案的情况多?

两周时间内,连着收到六份管辖权异议,可是没有一份是可以支持的,最奇葩的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外地原告到本地被告住所地起诉,被告提出还是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好,要求移送至原告住所地。当这么多没有任何道理的申请摆在面前,任何一个法官的内心想必都是不好的。法官不是对管辖权异议有异议,而且对泛滥加恶意的提管辖权异议有异议,在法官们的内心深处其实巴不得异议成立赶紧把案子移送走,毕竟写裁定比写判决要简单得多得多。

管辖权异议制度真的被玩坏了,完全异化成一种纯技术的拖延战术,除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延长争议解决的时间,好像看不到任何益处。虽然有很多法院已经对恶意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过处罚,但对于整体而言并无任何改观。而且这种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处罚的行为,还被某些律师指责为法院滥用司法权力。站在代理人或者当事人的角度,既然法律规定了提出管辖权的权利,那行使权利就不应当受到约束。

诚然民事诉讼法确实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如果法律条文或者法律制度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是否能够修改乃至废除呢?从现实情况来看,管辖权异议制度就属于背离了设立本意,完全可以废除的制度。

查阅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理由,最多的表述是: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是为防止法院之间争管辖权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保障民诉法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落到实处和司法公正。还有的表述为:管辖权异议的立法目的在于制衡原告的诉权,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当干扰,保护被告合法权益,促进程序正义

总结而言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防止法院之间争管辖权。第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第三,保护被告的利益。

首先,法院之间争管辖权已经成为了一个历史名词,那是出现在法官收入与案件诉讼费挂钩的特殊时代。在那个时代,案子不多而诉讼费收入与法官的收入相关联,案子多诉讼费多,法官的收入就多,所以法院之间有争案子的动力,可能会将许多没有管辖权的案子也争过来。而现在在全国普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院之间争案子是不会争的,往别的法院推案子倒是有可能,巴不得多数来立案的案子本院都没有管辖权,当事人都去别的法院立案去。相信被立案庭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的情况不在少数。所以,从这点来看,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其次,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如果说跨省之间的纠纷,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那由海淀区法院审理还是朝阳区法院审理,亦或者由长宁区法院还是静安区法院审理有很大的差别吗?就算是跨省之间的纠纷,诉讼的原则一般也是原告就被告,是不是应该原告更加担忧。而更加根本的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愈加透明,主场优势已经是一个几乎可以忽略的因素。

最后,就保护被告的权利而言,被告的所有诉讼权利都是由诉讼法规定的,不知道一个管辖能起到何种特别的保护?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就会减损吗?显然不可能。

还有人提出,由于被告是应诉一方,有时候来不及准备应诉材料,所以通过管辖权异议争取更加充足的准备时间。这个理由好像有道理,但也并非充分。如果需要更多的举证时间,完全可以向法院递交延长举证申请,这是明明白白写在诉讼法的权利,法院没有理由剥夺。一份延长申请显然比一份没有任何理由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更能体现出法律素养和法律的本来价值。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虽然现在是立案登记制,但是对管辖权的审查并没有免除,也即立案庭法官已经对法院是否有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一轮审查。在这轮审查中,法官已经排除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即便有漏网之鱼,审判庭法院审理案件前首先都会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如能发现可以移送的案件,法官们简直如获至宝,根本无需当事人再提管辖权异议。

综上可以看出,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管辖权异议制度并没有多少存在的意义,在甲法院审理还是在乙法院审理,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样的,并不因为改变了管辖法官,原本赢得官司就会输,输的官司能赢。从现实情况来看,管辖权异议能被支持的情况微乎其微,在海量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得到支持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也多半会主动移送走(不考虑应诉管辖的前提下)。所以,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的角度,需要为这微乎其微的个案专门创设一个制度吗?至少在本文作者看来,是需要打上问号的。

即便法律追求终极的正义,不能仅仅从成本的角度考虑废除管辖权异议制度,也应当从制度上考虑提高行使异议的成本,比如提高异议受理费,或者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对异议理由和证据进行听证,再或者对管辖权异议实行一裁生效,不允许上诉提高审理效率。只有通过提高异议的成本,才能筛除滥用的异议,让制度回归立法原意,保护应当保护的权利。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民诉法新司解未应诉答辩时移送管辖分析|高杉LEGAL
【管辖异议】九种管辖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办案手记 | 由一起工程纠纷引发的三大战役
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是否需要向未提出管辖异议的下落不明的一方公告送达上诉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论民事诉讼中的应诉管辖
浅议管辖异议引发的再审之诉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