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我们都知道借据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最重要的证据,但是仅凭这一项证据难以保证我们讨债成功,所以还需形成稳固的证据链才能确保讨债万无一失。但是在下面这个案例中,“债权人”明明有了借条跟录音,为何还会败诉呢?
借贷案例:
邸某与于某于2015年在饭桌上相识,两人一见钟情,但是邸某早已结婚,可仍挡不住诱惑,两人于2016年发生婚外情关系。在双方婚外情关系期间,一次吵架中,邸某为了哄于某开心,向于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于某人民币10万元。标注的日期为:7月31日,无年份标示。但邸某未实际向于某借款,在双方之后发生的矛盾中,于某采取偷偷录音的方式录取邸某录音,录音中邸某因与于某吵架,不耐烦的表示“2个月将10万块钱给你”。随后于某持借条与录音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邸某还本付息。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1、案涉借条出具时,无论是于某主张的2017年7月31日还是邸某主张的2016年7月31日,双方当事人均处于亲密的男女朋友关系期间。2、要求于某提交录音证据的完整音频,发现于某将录音进行了部分截取,完整录音中显示双方系在争吵后,邸某为平息纠纷,极不耐烦地表示“还款”,并非真实认可借款事实;3、搜集邸某与于某长期以来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邸某多次与于某提及“借条是在某种特殊情形下形成”,于某未提出异议;邸某还曾质问于某“是否可以真的借款10万”,于某不予认可;另计于某自身在聊天中多次将所谓欠款数额混淆,时而称是10万,时而称是20万。
因此,于某仍需就其实际向邸某交付了讼争的借款进一步举证证明,而于某未能就此充分举证。虽然在双方之间的谈话中邸某说把10万元还给于某,但仅以此尚不足以推翻前述聊天记录所反映的内容。依据上述证据,应诉过程中邸某提出对借款真实性的否定,且因于某不能提交任何款项实际交付的凭证,法院判决其败诉。
律师解读: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诉请要求还本付息,必须尽到两项举证责任:1、借款文款(如借据、借款合同等);2、款项交付的凭证(如取款记录、收条、转账凭证等)。实际借款中常见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情形,但是即使以现金交付,也要必须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取款的记录、现场拍照取证等,否则难以保障出借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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